国家发改委:当前并无“通胀”风险

法制晚报 ·看法新闻(记者 李洪鹏)今天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发布会上表示,社会上出现了有关“通胀”甚至“滞胀”的声音。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这种担忧多虑了,当前,我国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并未出现趋势性上涨迹象。此外,冬季采暖季即将来临,居民用气可以全额保障。

电力交易中心改造正在推进

孟玮介绍,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电力交易机构,其中,云南、山西等8省(区)组建了股份制交易机构;北京、广州2个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也组建完成,成立了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形成业务范围从省(区)到区域、从区域到全国的完整组织体系。截至2018年上半年,在全国各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合格市场主体达82921家,较2017年底增长约2万家。2018年8月底,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输配电价改革持续扩大。在2017年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的基础上,2018年陆续核定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5大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以及24条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累计核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约600亿元。

售电侧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截至2018年8月,全国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达3600家左右,为电力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和服务,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开展了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共有试点项目320个,不少试点项目已投入运营,在引入社会资本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了配电网运营效率,改善了供电服务质量。

经济运行中并无“通胀”风险

孟玮表示,9月份CPI数据正式发布后,社会上出现了有关“通胀”甚至“滞胀”的声音。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这种担忧多虑了,当前,我国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并未出现趋势性上涨迹象。

从9月份情况看,CPI涨幅攀升主要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具体来看,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夏秋季节蔬菜轮替、前期部分地方遭受极端天气等因素导致鲜菜价格环比上涨9.8%;二是季节变化导致鲜果价格环比上涨6.4%;三是中秋、国庆节日消费需求增加,拉动猪肉、鸡蛋价格分别上涨3.7%和2.2%。这几项因素对CPI环比涨幅的贡献达到63.5%,是CPI涨幅攀升的主要原因。

从核心CPI变化情况看,物价走势平稳。国际上通常用扣除食品、能源价格影响后的核心CPI衡量经济运行通胀走势。1-9月份,我国核心CPI累计同比上涨2.0%,比去年同期低0.1个百分点;9月份同比上涨1.7%,比上年同期低0.6个百分点,是近两年来的低点,表明经济运行中并无“通胀”风险。

孟玮表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价格总水平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业生产稳定,粮食、生猪、蔬菜、油料市场供给充裕;工业生产平稳,工业消费品市场总体供大于求;服务业供给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尽管可能会受到季节性、临时性等短期扰动因素影响,但不会改变物价总体平稳运行的态势。

居民用气可以全额保障

孟玮表示,天然气稳定供应关系到千家万户,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全年已落实可供资源量2635亿立方米,比去年增加249亿方;各省区市全面完成全年供气合同以及供暖季供气合同签订,资源全部分解至各地;今年新开工储气项目近100个,预计可形成储气能力约160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约35亿立方米以上;管网互联互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气北送新增供气能力大幅提升;目前主要供气企业已基本完成储气库注气计划。

总体看,今年我国天然气供需虽然处于紧平衡状态,但居民用气可以全额保障。下一步,我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满足民生用气需求。

孟玮称,坚持“民用优先”,并把燃气公交车、出租车纳入民生用气保障范围优先落实和保障气源。

此外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清洁煤则清洁煤”的清洁取暖方针,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有序推进“煤改气”。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之前,不得拆除原有供暖设备。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制定了需求侧调峰用户清单,并提前与用户进行衔接,尽最大可能提升应急调峰能力,做好极端情形下确保民生用气的预案。

加大销售假冒产品打击力度

“这两天大家关注上海民办学校供应商提供过期食材的问题。看到这个消息,我们也觉得很痛心,我们大家都非常希望有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孟玮表示,要营造这样一个好的消费环境,重点是抓好四个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二是健全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三是完善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健全消费者维权法律体系,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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