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请指南

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

二、资助标准

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和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7年度统计年报。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等项目。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已开展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申请书》。

2.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生效、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①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③与境内或境外专业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报告书、规范性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2.贷款利息贴息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网络受理时间:2018年10月8日—11月2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10月8日—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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