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惹官司 检察官来做“老娘舅”——海盐县检察院刑事诉讼公益担保机制促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

浙江检察网海盐讯 “今天,我院正式对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下来,我们将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支付理赔款,你们请放心。”10月16日,在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不起诉公开审查宣告会上,检察官向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解释,打消他们最后的顾虑,这场不起诉宣告也是本次阳光公益担保基金启用的最后一个程序。

2018年8月16日,外来务工人员向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某发生相撞,致使宋某某受伤,79岁高龄的宋某某于8月20日不治身亡。案发后,向某某真诚悔罪,并就人身损害赔偿等事宜与宋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于事故处理阶段支付赔偿款8万元,得到了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可适用于刑事和解。

案件移送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向某某无力先行垫付近20万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理赔款,而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办案似乎又进入了僵局。据承办检察官、该院沈荡检察室主任朱立宏介绍,由于案件尚未办结,保险公司不能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故向某某无法将全部赔偿款支付到位,而根据检察机关办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案件才能作刑事和解。

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为此,早在去年,该院就大胆创新,通过与浙江中达集团检企共建,建立“中达·阳光公益担保基金”,以求破解此类难题。“只要案子符合我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和解案件公益担保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就可以为其启动刑事诉讼公益担保机制,这样既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朱立宏检察官说,刑事诉讼公益担保机制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被害人一方自愿和解;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一方除保险公司赔偿款未支付,其他赔偿均已支付完毕;三、被害人一方对于保险公司赔偿款数额计算无异议;四、犯罪嫌疑人确无能力先行垫付保险公司赔偿款。

通过审查,2018年10月10日,海盐县检察院正式为其启动刑事诉讼公益担保机制,开通阳光公益担保基金绿色通道。两天后,该院组织向某某、宋某某近亲属及担保方代表中达集团相关负责人共同签订公益担保协议,由浙江中达集团为犯罪嫌疑人继续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先行垫付保险公司理赔款提供现金给付担保。向某某与宋某某近亲属握手言和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2018年10月23日,按照办案程序,海盐县检察院依法对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海盐县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公益担保机制成功入选省院重点培育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项目,本次交通肇事刑事和解案件的顺利办理,是该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又一成功实践。近年来,海盐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基层检察室,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服务大局排纠纷,发出检察“好声音”;倾注真心解心结,乐做维稳“老娘舅”;检调对接出实招,社会治理有作为;服务维权见真情,当好公正“守护神”;积极履职不畏难,刑事和解息纷争。化解一件又一件基层矛盾纠纷,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