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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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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
(一)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口在本區範圍內,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8週歲。
(二)獎勵扶助申報所需資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首頁和本人頁);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首頁和本人頁);
5.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或民事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7.雙女戶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領流程
1、符合條件對象在年滿60週歲(男性)或58週歲(女性)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帶齊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子女身份證或戶口薄,到戶籍所在鎮(街道)窗口提出申請,打印申請表並簽字;
2、鎮街和村社區衛計幹部入戶調查知情群眾;
3、鎮級公示;
4、區級複查確認;
5、信息上報;
6、申請次年12月31日前由銀行代發到賬;
注:此項政策為當年申請,次年開始享受。扶助對象本人每年需到村社區進行年審。
(四)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當退出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1、子女數增加(包括生育、收養、婚姻變動再生育導致子女數增加);
2、本人戶口農轉非;
3、戶口遷出本地;
4、扶助對象死亡;
5、審批錯誤;
6、轉入特別扶助;
7、其他應當退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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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
(一)城鎮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戶籍在本區範圍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
2、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無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8週歲。
4、並依法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或《獨子光榮證》。
(二)城鎮部份獎勵扶助申報所需資料
7.本人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子光榮證》。
(三)城鎮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領流程①符合條件對象在年滿60週歲(男性)或58週歲(女性)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帶齊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子光榮證》、子女身份證或戶口薄,到戶籍所在鎮(街道)窗口提出申請,打印申請表並簽字;
②鎮街和村社區衛計幹部入戶調查知情群眾;
③鎮(街)初審;
④鎮級公示;
⑤區級複查確認;
⑥信息上報;
⑦申請次年12月31日前由銀行代發到賬;
(四)城鎮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當退出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一)子女數增加(包括生育、收養、婚姻變動再生育導致子女數增加);
(二)戶口遷出本地;
(三)扶助對象死亡;
(四)審批錯誤;
(五)轉入特別扶助;
(六)其他應當退出原因。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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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基本條件
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戶口在本區範圍內,出生時間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週歲(單身男性需本人年滿49週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效《殘疾人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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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扶助申請所需資料
4. 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5.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殘疾證》或死亡證明;
6.父母的《獨生子女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原件及複印件;
7.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或民事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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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領流程
①符合條件對象應在女方年滿49週歲(單生男性本人年滿49週歲)的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離婚證)和近期1寸免冠標準照片1張,子女死亡的《死亡證明》或《殘疾人證》到戶籍所在鎮(街道)窗口受理,打印申請表;
②村(社區)調查核實,鎮(街)初審
③區級符合確認
④信息上報
⑤次年12月31日前由銀行代發到賬
注:此項政策為當年申請,次年開始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本人每年需到村社區進行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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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當退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一)子女數增加(包括生育、收養、婚姻變動生育導致子女數增加);
(二)殘疾子女康復或殘疾等級低於三級;
(三)戶口遷出本地;
(四)扶助對象死亡;
(五)審批錯誤;
(六)其他應當退出原因。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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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戶籍在本轄區;
2、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子女未滿十八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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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髮放途徑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
(二)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雙方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無工作單位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髮給;(四)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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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提供的資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及原件。
2、本人所持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本人在本鎮街獨子獎勵金代發機構的有效因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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