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拆違:限期拆除決定作出,按「公定力」我就必須搬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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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本案當中,原告應當尊重涉案強拆決定而負有對被強拆房屋內的辦公用品、傢俱、貨物等動產財物的及時搬離義務……鑑於原告未盡及時搬離義務,是擴大造成少量動產財物損失的主要原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屋內物品損失10000元……”在一起因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而引發的違法強拆案件中,法院在行政賠償判決中作出了上述理由論述。那麼問題就來了,所謂老百姓一方的“及時搬離義務”究竟是否成立?理由中提到的行政行為所具有的“公定力”又是什麼東西?難道只要限期拆除決定作出了,不論其合法合理與否,老百姓就要馬上開始往出搬東西了嗎?

奇葩拆違:限期拆除決定作出,按“公定力”我就必須搬家了嗎?

限期拆除決定作出,按“公定力”我就必須搬家了嗎?

針對上述疑惑,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陳晨律師的答案是簡單而明確的:這種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僅憑一份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是不能得出老百姓必須要自己主動往出搬值錢的東西避免物品在拆除中被埋壓進而造成損失的結論的。

【基本案情:從一份判決書中的“理由”部分說起】

為節約篇幅,筆者放一張判決書的截圖進來供各位看官閱讀理解。

奇葩拆違:限期拆除決定作出,按“公定力”我就必須搬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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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按判決書中的觀點,老百姓在收到所謂“強拆決定”後,就應當老老實實趕緊搬東西。你不搬,結果政府怠於履行強拆過程中的職責也沒給你搬,砸在裡面成了灰了,這個損失你要自己承擔絕大部分,誰讓人家行政行為有那個“公定力”呢!

在明律師認為,法院在判決書中的這一論述存在兩方面原則性錯誤,實在是令身為平頭百姓的行政相對人一方無法苟同:

其一,“公定力”這個概念法院引述得不錯,和百度百科中的幾乎一字不差。問題在於它只引述了前半部分,後面還有一句關鍵的話它給落下了——公定力是相對的,在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也就是說,判決得出的這一大套邏輯不是必然的,如果涉案行政行為有重大或明顯違法,那麼所謂“公定力”就定不住了,老百姓照樣有權一邊依法訴訟救濟,一邊無視其存在。

其二,涉案的所謂“強拆決定”根本沒有拆房的“公定力”。

根據判決認定的事實顯示,2015年5月22日,當地城管局向原告即某公司作出“限拆決定書”,限其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在此之前,有關部門未對涉案房屋作出過其他違建認定、處置文書。也就是說,這份文書的性質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而非“強制拆除決定”。退一萬步講,即便它真的具有判決中所說的強大的“公定力”,它也只能定“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這件事兒,而壓根兒就沒有直接動手拆除房屋的行政效力。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請注意,根據上述法條的明文規定,只有在當事人針對“限拆決定”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未自行拆除的情形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動手強制拆除。而本案中,涉案“限拆決定”不僅遭到了起訴,而且還已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也就是說,僅憑它的作出是根本不能推出“當事人要負有及時將室內物品搬離義務”這樣的結論的!試問,你究竟能不能合法的要求我自行拆除房屋都還是未知數,我憑什麼就要開始先搬東西呢?

何況,本案中城管部門心急火燎地於2015年6月4日即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拆,依據的還是這唯一的一份“限拆決定”。在其置法律明文賦予當事人的6個月救濟期限於不顧、肆意違反法定程序強拆房屋的前提下,又憑什麼要求當事人遵從所謂“公定力”而自覺自願地往出搬東西呢?

簡言之,在本案中,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本身不具備導致當事人房屋被政府強行拆除的行政效力,真正具備這一可能性的文書是後面要作出的那份“強制拆除決定書”。這個一作出,意味著政府真的要動手拆房了,你老百姓要留神屋裡的瓶瓶罐罐了。(事實上,真正需要履行將室內物品妥善搬離並清點登記移交義務的是負責強拆的行政機關,而非行政相對人自己)故此,判決中的這一理由著實牽強附會,難以自圓其說,尤其是無法成為令強拆主體逃脫違法強拆賠償責任的理由,據此而認定老百姓一方“未盡及時搬離義務是擴大損失的主要原因”更是令人咋舌:試問,6個月的救濟期限內你就不該拆,如果你不拆,會有所謂的室內物品損失冒出來嗎?主要原因怎麼能是老百姓沒搬東西呢?明明是政府一方的違法強拆行徑所致啊!

我們願不厭其煩地再次強調一下拆除一般違建的法定程序:

(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有兩個都下的,也有隻下一個的)→6個月內當事人有權起訴,此時不能拆→6個月經過當事人未起訴也未履行→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強制拆除決定→公告限期拆除→行政強拆(強拆時必須將室內物品搬離並妥善移交)

據悉,這份判決因老百姓一方已經獲得了可以接受的行政賠償而未遭上訴。面對如此說理的一份“生效判決”,各位看官有什麼觀點、看法,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評論,大家共同學習探討,只為廣大行政相對人的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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