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審查被罰60萬元
10月1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1日公佈了山西銀監局對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及葛雲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監罰決字〔2018〕8號)。
02
空手道過關,晉商銀行晉城分行被罰30萬元
銀保監會網站10月11日公佈的晉城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澤銀監罰決字〔2018〕8號)顯示,晉商銀行晉城分行存在以貸款資金做存單質押擔保進行再貸款的違法違規事實。晉城銀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晉商銀行晉城分行罰款3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03
運城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山西聞喜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振寧 李軍)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運銀監罰決字〔2018〕29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楊振寧 李軍
單位
名稱
山西聞喜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楊振寧
主要違規事實(案由)
違規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超規定比例。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
行政處罰決定
對山西聞喜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共計100萬元,並責令該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對楊振寧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李軍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運城銀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8年9月6日
04
長治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山西壺關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長銀監罰決字〔2018〕22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
單位
名稱
山西壺關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姓名
吳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貸款“三查”不到位等
行政處罰依據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長治銀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3日
來源丨山西銀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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