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LY课堂」通航领域外资准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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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与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吸引着拥有“敏锐嗅觉”的各类资本积极涌入,其中不乏大量外资身影。

业内专家指出,公务与通用航空本身是全球化产业,产业链全球合作是必然趋势。近年来,国家扩大开放,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为国外资本投资我国公务与通用航空领域提供了更多便利和机遇,也迎合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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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领域外资准入指南

周瑶、杜雨薇

2018年7月底,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全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自贸区负面清单”)正式实施。

新版全国负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简化,外资准入中国的限制进一步减少。其中,以往外商投资民航业若干领域的限制在本次新版全国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中一定程度上予以取消。

在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制度框架下,除空中交通管制禁止外商投资外,外商几乎可以投资民用航空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通用航空业(农林牧渔、公务、工业、旅游等)、公共航空运输、民用机场、飞机制造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领域(如航油、地面服务、航空食品、飞机维修、货运仓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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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领域的外资准入

通用航空是民航业发展的基础,是我国航空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资准入角度看,目前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的规定散落于外商投资民航业的各项规定之中。

有关通航领域外资准入的主要现行有效规定(按时间顺序)梳理如下表:

200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005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2007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7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2010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2010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2015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商务部、北京市)

2017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

201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8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尽管2018年新版负面清单出台后,业内新闻普遍认为飞机行业外资转入限制已放开,但实际上飞机行业(尤其是通用航空领域)的外资限制开放也只限于飞机制造业领域,在航空运输领域仍然存在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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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投资股比要求这一外国投资人普遍最为关心的事项,相关法规的最新变化总结如下表:

通用航空企业

全国范围内

自贸区范围内

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

中方控股(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中方控股(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中外合资(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中外合资(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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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商投资飞机制造业领域,根据2018年负面清单,可以推导出如下开放措施:

1

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

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此外,就外商投资地面服务项目,2017年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已明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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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投资涉及的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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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首先考虑外资准入相关限制外,境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民航主管部门的下述行业要求: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无论是进行公务机的托管、包机服务,亦或是医疗救护、驾驶员执照培训等等项目,必须首先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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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务机运营为例,拟投资中国的公务机运营人,首先应考虑在外资准入体系下根据前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首先设立通用航空经营企业,并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便开展通用航空相关经营业务。

但是需要注意,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不代表该企业一定可以从事公务机运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企业合法运营通用航空业务的前提,在取得该等许可后,在现行民航管理体系下,该企业还需要根据其自身需求取得相应的运行规范,具备相应的运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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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机运行规范

在我国,涉及公务机运行的基本规章包括:《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CCAR135部)和《大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CCAR121部)。这三部规章针对不同的运营人,提出了不同的运行要求,一部比一部严格。运营人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便无法开展相应的公务航空飞行活动。大部分公务机运营商会选择同时通过CCAR135部和91部审定,因为只有通过CCAR135部才能从事商业包机业务,而只有通过CCAR91部,才能托管公务机。

根据与相关公务机管理公司的沟通,我们了解到目前多数外资公务机管理公司均是通过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先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再逐步取得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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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领域配套业务

鉴于目前外资在飞机维修与地面服务领域的限制已逐步取消,且公务机运营需要有力的地面服务支持,部分境外公务机管理公司也在考虑首先在境内设立地面服务公司或维修公司,再逐步考虑在中国开展公务机运营管理业务。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企业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需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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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面服务项目没有特殊的行业资质要求,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从事地面服务及公务机固定基地运营服务(FBO)的公务航空地面服务公司,例如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随着国内通用航空领域的不断发展以及外资准入的放开,公务航空地面服务以及FBO或将成为境外公务机管理公司或其他境外投资者快速进入中国公务机市场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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