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私刻公章借款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中國法治週刊 王富民 通訊員 孫豐堂

私刻公章借款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黃某某為與廖某某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微案例」私刻公章借款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關鍵詞

民事 民間借貸 表見代理 私刻公章 權利外觀

裁判要點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權有效。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相對人善意,這三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代理權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3日,新餘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築公司)中標了宜春市城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歐式風情街項目。同年12月15日,廖某某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協議約定,由廖某某承包歐式風情街項目。2012年9月17日,廖某某以歐式風情街項目缺乏資金為由向黃某某借款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每月3分,並由廖某某出具借條,借條寫明:“今借到黃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正,用於歐式風情街項目資金週轉。借款人廖某某”。並在借條上加蓋某建築公司歐式風情街項目部公章。2013年2月28日,廖某某再次向黃某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寫明:“今借到黃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月息叄分,按月付息)。借款人廖某某”,並加蓋某建築公司歐式風情街項目部公章。借款後,廖某某陸續支付黃某某借款利息,但未能償還本金。另查明,廖某某在借條上加蓋的某建築公司歐式風情街項目部公章均為廖某某私刻的假公章。2016年6月24日,廖某某因偽造公司印章罪和挪用公款罪被該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另查明,某建築公司後變更為新餘市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再次變更為新餘市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裁判結果

江西省袁州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日作出(2014)袁民一初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一、限被告廖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黃某某本金200000元,並承擔該款的利息56000元。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黃秋安提起上訴。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贛09民終144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於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承擔償還義務的問題。被告廖某某雖在借條上加蓋了被告某建築公司的公章,但經查實,加蓋的公章系被告廖某某私刻的假公章,並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所借款項用於歐式風情街項目。

本案中黃某某提交的借條上借款人處加蓋了某建築公司歐式風情街項目部公章,該公章並非某建築公司公章,公司項目部是為了承建具體工程而設置的臨時性辦事機構,屬於公司的內部職能機構,其所從事的行為應在具體工程建設有關的範圍內。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是一種融資行為,並非設置項目部的初衷和目的所在,未經公司授權不能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借款。現黃某某並無證據證明廖某某的借款行為事前已經某建築公司許可或事後得到某建築公司追認。同時,黃某某的借款系匯入廖某某的個人賬戶,借款之後亦是通過廖某某個人進行還款,故從借貸關係的形成和履行情況來看,廖錦華的借款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綜上,被告某建築公司對被告廖某某向原告借款不承擔償還義務。

案例註釋

本案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應當承當償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權有效。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相對人善意,這三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代理權無效。本案涉及某建築公司是否為被代理人,承擔行為人廖某某的借款行為,以下從三個成立要件展開分析:

一、行為人廖某某未經某建築公司授權對外借款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

成立表見代理的前提是無權代理,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的一種,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又區別於狹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被代理人需要承擔行為人實施代理的法律後果,而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並且不具備表見代理要件的代理,被代理人不承擔行為人的實施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行為人廖某某作為某建築公司項目部的承包人,未經某建築公司授權對外進行借款,符合表見代理中的第一個構成要件即無權代理。

二、行為人廖某某私刻公章對外借款的行為缺乏代理權外觀

代理權外觀是指行為人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商事合同案件適用表見代理要件指引(試行)》第六條列舉的關於代理權利外觀的主要考量因素,合同等對外文件材料上加蓋與被代理人有關的、可正常對外使用的有效印章的,可作為考量因素,視為具有代理權利外觀,因為按照常理真實印章可對外授權使用。此條中存在代理權利外觀的前提為加蓋被代理人項目部的印章具有真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權利證明被偽造的情形下,被代理人與行為人存在職務關係,被代理人對組織缺陷具有可歸責性,以保護相對善意人的信賴利益,但是行為人的代理行為非為被代理人謀利,而是單純地謀取私利的行為,被代理人無須承擔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行為人廖某某以項目承包人的身份,未經某建築公司許可,私刻公章對外借款,給相對人營造一種權利外觀的假象,且相對人無證據能證實所借款項用於歐式風情街項目,不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不成立表見代理行為,某建築公司無須承擔相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三、相對人黃某某對私刻公章借款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失

表見代理比狹義的無權代理給予相對人更充分和更強大保護方式,相應地要求表見代理的難度應該更高,也應承擔更多的調查義務,因此對相對人善意判斷的標準也更嚴格。相比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是不知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而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在獲取無權代理的信息成本更低,因此,對錶見代理的相對人善意要求應更高。

本案中,相對人黃某某對公章的真實性雖不能判斷且難以確定,但是對於款項的用途卻無法證明,黃某某作為內部的工作人員,將所借款項直接匯至行為人廖某某的個人賬戶,借款之後亦是通過廖某某個人進行還款,從借貸關係的形成和履行情況來看,存在一定的過失,且無法證明行為人廖某某的借款行為已經某建築公司許可或事後得到某建築公司追認。

綜上,表見代理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但是本案因無權代理的行為人廖某某私刻某建築公司公章失去代理權外觀,被代理人某建築公司對權利外觀的偽造及真實性亦不存在過錯,即使相對人黃秋安對公章的真實性不知情且無法查實,存在一定的善意,但是行為人廖某某的無權代理行為不能同時滿足表見代理的三個構成要件,則廖某某的行為不成立表見代理,因此相對人黃某某隻能請求行為人廖某某承擔無權代理的責任,而無權要求被代理人某建築公司承擔。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陽 蔣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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