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漏交貨款單位以貪汙公款公開解除引爭議

每個行業或這是企業都會有相應的規則,當員工觸犯規則,單位認為按照行業規則或企業制度開除員工是理所應當的。但事實上這些規則並不具備法律效應,這也是勞動爭議高發的原因之一。

家住成都市雙流區的張雪婷是2006年10月來到位於武侯區的成都某家電公司任銷售員。該公司的經營方式是由銷售員直接向自己所負責接待的顧客收款,並根據顧客的需要決定是否出具收款收據,其後再將業務收入轉交財務。

2007年12月19日,張雪婷向其負責接待的顧客銷售了某個產品以及舊產品維修並收取了對方558元貨款和68元的維修費,在向客戶開具的收款收據中列明維修費金額68元和產品金額558元。

隨後張雪婷將558元轉交財務,但漏交了其中的維修費68元,至當天下班前才將這68元轉交拆屋。公司認為張雪婷的行為是貪汙公款,張雪婷則認為自己已在當天全額交清經手的款項,不存在貪汙公款的事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後撥打110報警。

員工漏交貨款單位以貪汙公款公開解除引爭議

當地派出所在接到公司員工報警後分別向有關人員作了調查詢問,沒有作出書面結論。電腦公司在派出所處理期間印製了落款時間為20月20日上午的《開除通知》數十份,聲稱公司員工張雪婷因貪汙公司公款已於12月19日下午被開除,即日起此人在外發生的業務與本公司無關。

隨後該公司派員將印製的《開除通知》向兩處電腦商場的部分商鋪派發。張雪婷獲悉此事後於2007年12月中旬委託律師向某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 成都某家電公司公然捏造事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派發書面通知的形式在場合侮、誹謗,醜化人格,已嚴重侵害本人的名譽權,且嚴重影響就業,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害名譽權所造成的影響,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賠償違法解除補償金,並賠償精神損失。

成都某家電公司在答辯時認為原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以《開除通知》的形式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和結論符合行規和慣例,不存在違法解除,並且不構成在公共場合侮辱、誹謗原告、醜化其人格的違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雪婷的行為並不是貪汙公司公款,被告在公安機關沒有作出結論的情況下就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針對原告使用“貪汙”等語言並製作成“開除通知”在一定範圍內散發,違反了法律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的規定,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譽權。

考慮到原告的精神雖受到一定的損害,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實際,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作出瞭如下判決:被告以內容經人民法院審核的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