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消極怠工 單位張榜開除被判賠償精神損失

對於企業的生產、運營和發展來說,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企業運營中員工負能量的轉播危害非常大,那麼員工在單位消極怠工、傳播怠工言論,單位有權開除員工嗎?

【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榜開除惹官司】

在沒有任何預兆,也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被公司直接用張榜公佈的方式開除,毫不知情的朱康冠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朱康冠2006年8月進入成都市某生產製造公司,2007年12月14日中午公司突然張榜開除朱康冠,朱康冠在去上班的途中,被同事告之 “你被開除了”,毫不知情的朱康冠以為同事開玩笑,同事告訴他“今天公告欄裡發獎懲公佈單了,上面說你多次煽動怠工,把你開除了……”。

員工消極怠工 單位張榜開除被判賠償精神損失

朱康冠來到公司公告欄果然貼著一張“獎懲公佈單”,稱“朱康冠在業務人員集體聚會就餐期間,多次煽動怠工,使公司在客戶中造成極壞的影響,據此按公司規定,決定予以開除處理,即日生效。”不久後,朱康冠接到公司通知,告之已被公司開除,勒令其立即停工出廠,並要求他協同其家屬馬上搬出宿舍。

朱康冠認為,公司的行為剝奪了其應有之勞動權益,直接導致不明真相者認為其有特大錯誤而被開除,在同事中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甚至被家人誤解而產生家庭危機,使其在名譽上受到無法挽救的巨大損失,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故起訴要求該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

【工廠:朱康冠嚴重違反工廠紀律 理應開除】

成都市某生產製造公司認為,朱康冠在集體場合多次煽動怠工,明顯違反廠規廠紀,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給予開除的決定,並根據獎懲流程在廠內公告欄內予以公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成都市某生產製造公司還進一步聲稱在作出決定前召集了有關員工對朱康冠煽動怠工的行為進行過核實,並出示了有關書面會議記錄,請求法院駁回朱康冠的起訴。

【法院判決:解除缺乏依據 支持原告請求】

法院判決:單方所做“會議記錄”不予認可,公司侵犯名譽權成立。武侯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僅憑自己單方所作的“會議記錄”便得出朱康冠“多次煽動怠工,使公司在客戶中造成極壞的影響”的結論,缺乏事實依據。

員工消極怠工 單位張榜開除被判賠償精神損失

因此,公司在缺乏充分證據證實朱康冠“多次煽動怠工”的情況下便作出開除決定,並用張貼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員工公示的行為顯然存在過錯,該行為足以使朱康冠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

最後,法院認定公司侵犯朱康冠名譽權成立。公司應就侵犯名譽權向朱康冠書面賠禮道歉,並在公司公告欄內張貼道歉書,為朱康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朱康冠精神撫慰金8000元。

用人單位為了單位的健康發展公開開除負面能量傳播者“殺一儆百”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是很常見的。但是為什麼在勞動仲裁中缺失違法行為呢?實際上這就是大多企業對於勞動法律的認知和理解有缺陷,安安用工風險管控,建立和諧用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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