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單位周末安排員工培訓,需支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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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单位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吗?

案 例

孫女士是瀋陽某幼兒園的助理教師。在職期間,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孫女士進行崗位培訓共計25天。

2015年5月26日,孫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23192.8元。幼兒園不同意支付,孫女士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裁決幼兒園支付孫女士休息日加班費21581.61元。幼兒園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維持仲裁裁決。

評 析

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 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我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第4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該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在此基礎上,《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此,

“用人單位安排”與 “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是構成加班的兩個要素。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本案中,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孫女士進行崗位培訓,該培訓是由幼兒園組織安排的,崗位培訓的目的是為生產經營服務,事實上也是屬於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幼兒園的行為屬於延長了孫女士的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安排補休,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案例|单位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吗?

轉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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