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打架的「成本」有多高?

法律法規小常識

當今社會,打架的“成本”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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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犯法已然成為了眾人皆知的常識,在當今社會下按理說不應該再出現打架鬥毆之事。但是,現實情況卻是在我們身處的這個社會上並非人人都是謙謙君子,那些選擇動手打架之人或是迷信武力或是脾氣暴躁亦或是一時衝動,凡此種種導致了打架之事時常發生。

上個月,我工作的單位附近有一位中年大叔與一位八十高齡的老太太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大叔一激動便推了老太太一把,結果老太太一下子摔倒在地,屁股裡面骨折了。事後,經鑑定老太太的傷情構成了輕傷二級。在法律上,“推”、“拉”、“扯”、“拽”造成後果的也屬於打人。中年大叔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為了與老太太達成和解免受刑責,大叔一方最後支付了對方兩萬元的賠償款,真是“一失手成千古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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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的《治安管理層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存在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或者是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乃至花甲老人等一些法定的從重情節的,那麼打人者將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這只是行政處罰而已。那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的:

1.付出重量級的賠償款。

曾經有人開玩笑的說,不就一個巴掌或者一腳在牙還健在的情況下500-800元。牙不見了3000+。軟骨骨折的2000+ ,硬骨骨折的10000+,內臟受損的20000+無上限,胳膊腿出問題的10000+,手筋腳筋斷了的5萬+,出血的1000+無上限,頭髮薅掉的500+,有刀口的5000+無上限。有槍傷的,10000+附加死刑。可是現實中呢?可不止如此。如果是輕傷以上被判刑了,你不但要賠償被害人損失,還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不對。而司法實踐中,輕傷的賠償多在10—20萬之間,少的有,多的也有,這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碰上個“獅子大開口”的,要30萬,你說給不給?給吧,感覺自己被“訛”了,不給吧,畢竟把對方打了,需要對方諒解才能輕判,很難受的,一拳打下去,就是10萬、20萬,太“金貴”了,而且如果自己沒錢,還要連累父母親朋給你湊錢,這些都是“債”啊。如果你是富裕戶 準備點錢打點,上庭、開庭、訴訟、律師、看守所、監獄。好,你說你錢多是吧,想打幾個打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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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接下來繼續說。

2.付出一個人最為寶貴的東西——自由。

人,一旦衝動,犯罪很容易,一拳一腳,鼻骨折、肋骨斷,就是輕傷,3年以下的刑期。一旦被拘留、逮捕,等待你的將是漫長的被羈押歲月,看守所的日子,不好過。“曾經有一份珍貴的自由擺在我面前,我沒珍惜,直到失去後我才追悔莫及,人世間最痛苦的事莫過於此,如果上天再重新給我一次重來的機會,我會說‘別衝動’”。這可不是大話西遊的臺詞,而是打架人最真實的感受。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打架的行為可能並不只是涉及違法那麼簡單,在傷者的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或者以上的情況下,打人者的行為多半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在這種情況下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真到這個時候,打人者的感覺一定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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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時候你還是覺得無所謂,那我們在來說說後期的代價,一旦拘留30日以上,就會被司法系統記錄,也就是從此以後開具不了無犯罪證明,開具不了無犯罪證明,好多高大上的行業包括移民、留學、出國都不行。最後,人生汙點將會伴隨終生,“負面影響”輻射方方面面。事實上,這種影響也並僅僅侷限於打人者自身,對於其子女、親戚的學習、工作也或多或少會產生一定的不良影響。由此,我們不難發現打架的成本根本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這不是故意的歧視,而是相關制度的規定及人們的現實態度。事實上,打架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還可能讓雙方之間的矛盾或者糾紛激化,導致事態的發展進一步惡化。

古人云“君子動口不動手”,中國自古便是禮儀之邦,講究以理服人。更何況時至今日,因此說,“退一步海闊天空”、“以和為貴”,才是人與人之間正確處理矛盾糾紛、和睦相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正確態度,也才能讓人生不會因為衝動而留下終身遺憾。“衝動是魔鬼”,我們每個人遇事一定要冷靜,動用武力與人打架不僅要承受經濟損失更有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最終給自己留下洗刷不淨的汙點,如此的代價實在是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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