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近日在福州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福建省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情況。
新聞發佈會發佈了10起拒執犯罪的典型案例,還特別提示,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拒執行為人的民事義務,拒執行為人只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有可能從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中包括三明梅列一起案例。
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5年7月22日,梅列法院作出(2015)梅民初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鄭某某與其夫楊某某共同償還陳某某、傅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385497元,並支付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後,鄭某某及楊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某、傅某某於2015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梅列法院於2015年9月6日向鄭某某及楊某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
在執行過程中,梅列法院查明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鄭某某於2015年8月16日、9月3日在
收到聶某某轉到其農商行賬戶75000元貨款後挪作他用,未用於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於2015年8月21日在收到許某某轉到其農行賬戶19440元貨款後用於家庭開支和歸還其他債務人,未用於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同時,鄭某某還要求林某某將所欠貨款分八次合計136500元轉到其女兒楊某君的農行卡內;要求吳某某將所欠貨款分四次合計140000轉到其女兒楊某君的農行卡內。上述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梅列法院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8月14日,梅列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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