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保山一條「問題公路」竟「撂倒」了3任局長、7名幹部!

云南保山一条“问题公路”竟“撂倒”了3任局长、7名干部!

“這條路又積水了,把我的車都淹了!”

“一場暴雨,到姚關的那條路直接出現幾個大型塌方,這不,路又堵了。”

晴天塵土飛揚,雨天泥濘不堪,這是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施孟公路(施甸—孟定)不同路段的真實寫照。作為一條國家二級公路,卻沒有應有的樣子,群眾自然頗多非議。

云南保山一条“问题公路”竟“撂倒”了3任局长、7名干部!

圖為泥石流侵襲後的施孟公路

回溯這一問題的源頭,始自雲南省施甸縣交通運輸局原局長田建文的貪腐。

2016年6月19日,保山市紀委給予田建文開除黨籍處分,7月25日,田建文被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田建文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90萬元。

隨著“問題公路”的暴露,牽扯出來的還有後兩任局長趙志國、楊恆偉,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7名幹部。

今年5月7日,雲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趙志國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30萬元。6月6日,楊恆偉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撤銷主任科員職務,降為科員。其他人也受到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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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正在整修施孟公路被損毀的路段

利慾薰心,見利忘義

2011年5月,施孟公路竣工,這條嶄新的公路如同崇山峻嶺間飄落的玉帶,各式車輛在其間往來穿梭、川流不息。然而不到兩年,施孟公路卻變得面目全非。

作為一把手,施甸縣交通運輸局局長自然對全縣大大小小的公路掌有“拍板權”。一些私人老闆以自身獲利為目的,以“糖衣炮彈”頻頻向三任一把手示好。而這三位一把手在坦然笑納時卻從未想過,有朝一日終將落得“前人‘吃’路,後人效仿,靠路‘吃’路,終付代價”的下場。

2010年10月,施孟公路在時任交通局局長田建文手上開工,其間他利用權力換取個人私利154萬元,被施孟公路承建商“打點”的還有繼任局長趙志國。2011年至2014年期間,趙志國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承攬公路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等環節提供“快捷通道”,前後收受項目承建商王某、楊某等人的“好處費”共計303萬元。嚐到“甜頭”後,趙志國的貪婪之心如洪水般奔湧而來,用其局長身份指使他人採取虛增工程量和虛列支出的方式貪汙工程款52萬餘元。第三任局長楊恆偉受賄9.5萬元,免予刑事處罰。然而,無論受賄金額大小,他們都無一例外踩了黨紀紅線。

“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者,只能是自食苦果。”施甸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說。

云南保山一条“问题公路”竟“撂倒”了3任局长、7名干部!

圖為施孟公路今貌

見錢眼開,人人分羹

施孟公路的“傷痕累累”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隨著相關部門調查的深入,該縣交通系統的“塌方式”腐敗揭開了蓋子。落馬的不僅僅是三任交通運輸局局長,被查處的還有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公路勘測所所長、施孟公路指揮部的財務人員等共計7人。

“工程偷工減料沒關係,反正大家會相互照應,出了事有個子高的先頂著。”身處不一樣的崗位,他們卻有著如出一轍的想法,忘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李樹昌在擔任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及施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42.2萬元,2017年8月1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其犯貪汙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公路建設指揮長僅僅握有“一畝三分地”的小小權力,卻也想盡辦法榨取利益往自己身上“貼膘”。謝家耀在擔任施甸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總工程師、2009年農村公路通達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賄賂款共計45.4萬元。2017年6月15日,施甸縣人民法院以謝家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交通運輸局的財務人員為了見縫插針讓自己也能分一杯羹,將手中的賬本“一分為二”。一本賬用於應付審計、財政等檢查,另一本賬則記錄了私底下的各種“灰色交易”。楊汝平在擔任施孟公路建設指揮部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為他人提供工程撥款等簽字收受賄賂15.35萬元,2017年6月27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局長這個“領路人”沒有起到應有的示範帶頭作用,交通隊伍裡的一些人也隨之迷失了方向,繼而“跑偏”。交通部門作為重要的民生部門之一,本該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切實解決群眾在出行中的困難。然而,在施甸這裡,交通部門卻成為了地下“權錢交易所”,權力成了部分人攫取利益的工具。等到事情敗露,當事人都說自己是受了上級指使,可如果不是存有私心,又怎會讓自己深陷其中?紙終究包不住火,“問題公路”也經不起時間的考驗。

如今,施孟公路在全縣人民的關注下完成了全程大修,寬敞的車道、平整的路面,又迎來了車輛的川流不息。

云南保山一条“问题公路”竟“撂倒”了3任局长、7名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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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紅線☉

第二章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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