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企业可否随时提出终止?|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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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回复

A企业的员工张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然而,合同期限届满时A企业并未通知是否续约,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2018年9月1日,A企业因为张三与其领导理念不一致,常常有争吵,致使工作发生障碍等问题,希望按照劳动合同期满解约,是否可以?


实务中,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终止,一般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第一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管理的原因,而遗忘了续约或终止。

但员工仍在企业工作,企业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在期满后一年内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上是支持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期满后一个月内终止,就不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若超过一个月终止,就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合同期满而未能及时终止,企业越早终止,损失风险就越小。

第二种情形: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因为没有单方终止权,就不存在“没有及时终止”问题;但存在未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此时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补签合同。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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