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我市網安支隊工作發現有網民在微信群內收購ISIS恐怖分子割首視頻,經工作核實該網民臧某為寶清縣居住的無業人員,我支隊第一時間將該線索移交寶清縣公安局。4月24日寶清縣公安局網安大隊與治安大隊聯合將臧某傳呼至寶清縣公安局。經詢問臧某,稱其想在微信群中購買暴恐音視頻,但未買到。經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檢查臧某手機與家中電腦未發現暴恐音視頻,對臧某予以行政警告處罰。
雙鴨山網警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
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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