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龍巖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执行攻坚」龙岩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案例一:楊某林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2日,連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楊某林、楊某雲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連城支行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51344.79元,並負擔至還款日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楊某林、楊某雲未在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2015年在該判決執行期間,楊某林對此前蓋好的兩層樓房進行裝修,並喬遷入住。裝修該樓房花費至少人民幣6萬元。

連城法院認為,楊某林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其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判決楊某林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楊某林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拒不履行義務,而是花費數萬元對此前蓋好的兩層樓房進行裝修,並喬遷入住。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給予制裁。

案例二:楊某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执行攻坚」龙岩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2013年6月,長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楊某傑應歸還石某華欠款98500元及相關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後,楊某傑未履行義務。石某華於2013年8月申請強制執行,長汀法院立案後依法向楊某傑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履行義務,但其拒不履行。2014年9月3日,長汀法院對楊某傑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楊某傑與石某華達成分期履行債務的和解協議,楊某同意為其父親楊某傑擔保該債務,並同意法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之後楊某傑及楊某僅歸還石某華2000元。2017年3月,石某華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同月29日,長汀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劃撥楊某的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楊某名下的小車,並進行公告送達。同年7月24日,長汀法院又作出執行裁定,責令楊某將其名下的小車交長汀法院處置。同年9月14日,長汀法院將上述三份執行裁定書留置送達給楊某傑家屬楊某炎。但直至2017年10月17日長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前,楊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將其名下小車移交法院處置。另,截止2017年5月11日,楊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尚有餘額15202.76元。

長汀法院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判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擔保人楊某在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在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保證人楊某也不履行保證義務,並在案件執行期間購置小車、在銀行有存款,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構成拒執罪。本案不僅促使擔保人依法履行了法律義務,也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三:王某興虛假訴訟、

王某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执行攻坚」龙岩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福建省武平縣梁野山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野山茶業公司)、王某貴以資金週轉為由分別於2011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向鍾某、鍾某某、肖某借款共計35萬元。上述三債權人經多次催要未果後,起訴至武平法院。武平法院分別判決梁野山茶業公司、王某貴應向鍾某、鍾某某、肖某歸還借款本金35萬元及相關利息。

判決生效後,梁野山茶業公司、王某貴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三債權人分別向武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武平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梁野山茶業公司、王某貴仍拒不履行義務。

執行過程中,武平法院於2017年5月2日依法拍賣了梁野山茶業公司位於武平縣工業園區的土地使用權及廠房設施,拍賣成交價3402880元。2017年5月31日,申請人福建野山生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扣押、凍結上述標的以外的資金255萬元。

2017年7月20日,梁野山茶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福與王某興商議,因其父王某尚欠王某興借款,編造梁野山茶業公司拖欠該公司工人王某興等13人工資款41.47萬元的工資的事實,由梁野山茶業公司以拖欠工人工資的形式申請勞動仲裁,再向法院申請從土地、廠房拍賣款中執行,從而可優先受償。雙方到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了勞動爭議仲裁,並於2017年7月31日取得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人王某興等13人向武平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梁野山茶業公司立即支付工資414700元及利息。

2017年12月20日,經公安機關偵查完畢,檢察機關指控王某興、王某福犯虛假訴訟罪,向武平法院提起公訴。武平法院審理期間,武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書,以虛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為由決定撤銷仲裁。2017年12月31日,武平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王某興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一萬元,王某福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經查明事實為當事人雙方相互串通,通過虛假仲裁方式試圖在分配執行案款中,騙取優先受償權,最後因涉嫌犯罪雙雙被判處刑罰。在執行案件標的款分配過程中可能存在通過虛假訴訟、仲裁方式參與分配情形,此類案件事實真相最終會被查明,打擊此類犯罪具有重大意義。同時,為執行過程中案款分配的甄別提供思路及案例依據。

案例四:連某清

「执行攻坚」龙岩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2016年5月,陳某景與連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漳平市調解中心調解,連某清從2016年5月起於每月28日前償還借款3500元。同日,漳平法院作出裁定確認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並立即生效。另案,陳某平與連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漳平法院於2016年10月判決連某清應向陳某平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因連某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某景與陳某平分別向漳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連某清為歸還其他人員的借款,經鄭某茂介紹,將其位於漳平市菁城街道的套房及雜物間以46.5萬元出售給張某章,張某章支付定金3萬元給介紹人鄭某茂。2017年1月19日,連某清通過鄭某茂的銀行賬戶支付了上述房產剩餘的按揭款項193026.94元。2017年1月22日連某清與張某章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向漳平市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備案。2017年3月24日,張某章將剩餘的購房款分五次轉賬總計245000元到鄭某茂賬戶中,並支付現金4.5萬元。連某清出售房屋所得款項均用於歸還貸款及信用卡消費還款等,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7年12月22日,漳平法院作出判決,連某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典型意義】

連某清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後,仍以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其出售房屋所得價款能夠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五:許某林

2015年9月25日,龍巖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上海祥鶴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金龍華公司借款本金3695907元及利息,並支付金龍華公司律師代理費5萬元;品合公司、品鑫公司、南通祥鶴公司對上海祥鶴公司向金龍華公司的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判決生效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未被履行。

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間,許某林為逃避生效判決確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指示其公司的出納程某寒將公司對公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至程某寒及郭某號的私人賬戶中,共計轉移人民幣141.2萬元,致使判決無法執行。2016年5月23日,許某林又將南通祥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朱某保,進一步逃避責任,抗拒執行。2017年3月20日,龍巖中院對南通祥鶴公司、許某林、郭某鶴作出罰款決定並責令申報財產,但仍拒不執行。

長汀法院認為,許某林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故意轉移財產、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其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判決許某林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許某林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仍採取各種手段轉移財產、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行為逃避責任,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有效的懲治了此類抗拒執行的行為,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起到了很好的社會影響和警示作用。

「执行攻坚」龙岩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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