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要二十萬彩禮男方給三十萬,條件是買斷女方,這樣合理合法嗎?

思靜5627


彩禮,這個問題啊!怎麼說呢?結婚的本來是兩個相愛的人,要長久在一起,為了建立一個新家而組合在一起。本來是兩個人一起扶持,現在搞的一家人圍著轉。不曉得現在社會是在發展,還是在倒退。以前沒有錢的時候,父母也能度過來。現在有錢了,反而閒著不好那不好。什麼車啊!房啊!彩禮啊!習俗也越搞越爛。我覺得兩人真有感情,在意那麼多幹麼,你要彩禮,要房,要車,能一步步來麼!對你女兒好才是真的,要是結了婚你希望你女兒早離婚啊!好又給你找第二家買主麼?你這還是父母麼,你是把女兒當豬買呢?女兒有一個愛他,疼她的老公,才是一個父母應該支持的。


孤143392851


我和我老婆,屬於別人介紹,談了2年,第一次懷孕準備訂婚了,彩禮18萬,要的很強勢,不給就別結了,孩子要做掉,沒辦法,我把買房子首付的錢拿出來了準備做彩禮,但是我那會已經爺爺不行了,肺癌晚期,醫生說抗不過2個月我們那習俗如果訂婚了,家裡有人去世,必須三年後才能結婚,所以我意思等我爺爺走了再訂婚,然後年底結,剛好,我丈母孃不肯,我說彩禮錢可以先給你18萬全給,還是不同意,我不能不孝,結婚她媽拉著她去醫院做掉了,然後分手,她跑來東莞找我,看她一副虛弱臉色蒼白,我同情了,又在一起,過了半年吧,準備結婚了,現在沒有顧慮了,但是彩禮還是18萬,看著我老婆那樣子,給了,我也沒還價,是不是覺得也很好說話,我只是覺得吧,沒什麼,騎驢看唱本,走著瞧吧,現在3年過去了,我們兩口子一直在東莞,我一年電話不超過2個,從不聯繫,回家過年不留夜,吃完飯當天就走,這事我記一輩子,等她死了,我是不會給她哭喪的,至於死到臨頭之前要照料什麼的,我是不會去的,她就我老婆一個女兒,曾經對我的為難,日後必將奉還,否則,怎麼對得起我第一個孩子。


夜已深


首先,買賣婚姻是違法的,也是淺薄無知的行為,用金錢買來的婚姻不會幸福,對於彩禮而言,應該廢除,那是一種陋俗。

問題中說,女方向男方要了20萬彩禮,男方一氣之下給了女方30萬,從中看出男方也是有實力的,估計女方也比較漂亮,前題條件是男方拿30萬要求一次性買斷人口,結婚後如果因女方有過錯導致分手,還得退還彩禮30萬加上利息。其實男方是淺薄無知的行為,要知道兩情不能相悅花再多的錢婚姻也不會牢固,因為買賣婚姻給今後愛情已伏下危機,婚後也為此會矛盾重重,最終弄得兩敗俱傷。

買斷契約帶給女人的傷害,由於男方給了女方30萬彩禮,而女方到男方家以後,很可能沒有立足的地位,也就成了從屬關係,婚姻中人無平視,就永無對等,女方在男為家也就失去了話語權,時間一長如果一旦發生矛盾,男方就會更多指責女方,因為是男方花錢買來的人,潛意識裡會有隨意支配和隨意利用之心,當女方拿了男方的錢後,很大程度上屬於履行合同義務者,女方在男方家生活便會小心翼翼,寄人離下,更多的是要學會察言觀色,如果因自己的過錯被對方抓住,就會導致違約而分手,女方就要退還男方彩禮和利息,最終得不償失。

財貌交易帶來的悲哀,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財貌交易是不等價的,算一算便知,世人認為,一個給對方提供漂亮的外表,一個提供給對方富裕物質生活,看似很公平,其實他隱藏著一個致命的問題,就是女人美貌會消逝,而男人財富不會無緣無故減少,所以當女人一年不如一年漂亮,男人可以通過努力一年比一年有錢,從經濟學角度來講,女人是貶值產品,而男人是增值產品,所以兩者交換不是等價的,再過若干年後,當女人美貌不在,加上有錢男人身邊確實不乏美女,如交易價值一旦不對等,男人就會拋售“產品”或果斷清倉(女人被劈腿),這就是財貌交易的結果。

所以女人不要把男人的智慧降低到只懂得思考臉蛋的程度,要想找一個真正“增值”的愛人,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內在靈魂的關注上,建議取消彩禮習俗。



一笑奈何swag


如果是我女兒的話,結個屁婚,要二十萬可能是習俗,也可能是要的多了。但人家嫁女兒遇到這種什麼買斷,什麼利息的。你們以為買狗呢還退。要是我用棍子把他打出去。要是我女兒敢私下聯繫。我把她也打進醫院。要多少是我的事,給不給是你的事。我要二十萬你覺得多可以商量,這是要走親戚的。這他媽把人當狗一樣買。你是幹什麼。有錢了不起呀。該幹嘛幹嘛去。我要是當爹的不要錢都是小事,關鍵看這家人怎麼樣。窮不怕,兩口子勤快點不吃虧。就怕嫁這種為富不仁的。有錢看不起自己女兒,就是給一千萬,女兒嫁過去被人當牲口欺負。做父母的能放心。說白了,二十萬不多,如果是一個女兒,我老兩口自養老指望著呢另外。彩禮收了,還會陪嫁一些,過完事也就剩不下什麼了。要的多有要的多的道理。最歸你那裡能出的起,出不起和我女兒商量著來,我也不是不通人情。哪怕,你們給數,對外我說要了20萬也成。不丟人就行。但小夥子和他家裡人一定要心善,對我女兒好。不然我養她一輩子。也不讓她去你們家遭罪。都養了二十幾年了。也不差再養二十幾年。總會遇到好的。


風車騎士45541173eg


這是牛逼人用更牛逼的方法和同樣的邏輯來對抗彩禮。這件事本來就無所謂對錯,無所謂合理或者合法,這本身就是一場鬧劇,是男方對女方的抗議。

女方要彩禮20萬,美其名曰是補償,其實本質上就是賣女兒,這樣獅子大張口,也就斷絕了女方家和男方的聯繫,女方家把女方養大,然後當牲口一樣賣出去,與男方一次性買斷其實是一個邏輯,男方用的就是女方的邏輯,你要補償我要買斷,兩方就討價還價吧,所以就是把女方當成了商品。

但問題是由女方家引起,所以這才是問題和責任所在,彩禮該不該要?第一我覺得適當的彩禮是必要的,尤其是這些彩禮作為陪嫁的用處,第二兩家人和睦相處可能是遠遠比彩禮更重要的事情,但是如果女方獅子一樣,這就等於砌了一堵牆,擋住了兩家的來往。

如果較真的說,這是無所謂合理不合理的,但是肯定是不合法的,這種不合法也是沒法追究的,大不了討價還價,達不成一致那就不結婚了,這可能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我個人認為,男方給女方的彩禮,女方最好以陪嫁的方式給小兩口,然後小兩口孝敬贍養雙方老人,這才是完美的婚姻關係。


韓東言


咱們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女方父母提出要彩禮二十萬作為補償?補償什麼?女兒是貨物麼?如果是,那這二十萬是不是相當於賣女兒的錢?如果不是,那這二十萬到底是什麼錢?如果男方家庭條件只是普通的話,那這完全就是在要命啊。

再來看男方給出的條件:男方提出給三十萬,條件是一次性買斷女孩,並要求立字據,如果女方反悔或女孩有違倫理及好吃懶做,男方有權退婚,並要求女方按年息一分利息連本帶息退還彩禮。(如果單獨看這段,會覺得男方不厚道,但是要知道男方提出這個是有前因的,那就是女方父母要彩禮二十萬,之後男方才提出了這個要求)結合前因後果,我覺得很合理。

至於合理合法這一說,沒法說清楚,這算是協議結婚了,如果公證處公證的話也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說不合法不合理,那麼要二十萬彩禮就合法合理麼?現代人很現實,甚至也不拿結婚離婚當回事,二十萬的彩禮對於國民老公王思聰來說不算什麼,但是對於普通人家可以說是半輩子的積蓄了,彩禮給你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把你娶回家好吃懶做,不守婦道(並不是說一定要有多好,但起碼的正常女人的品德還是要有的),這還是娶媳婦麼?這是娶個祖宗啊。

我記得有個女孩曾說過這麼一句話:“男人難道不該給女人一個安逸平穩的生活麼”?是啊,男人是應該給他們心愛的女人一個這樣的生活環境,但前提是這個女孩兒也同樣會為這個男人做一些事情。凡事都是相互的,這個男方提出的條件雖然看似過份,但也是出於無奈的表現。不過好在這事還接了個下文,也就是說男方還是對這個女孩兒有感情的,如果沒感情,別說二十萬,要十萬嫌多的話,他倆也就吹了。

不過,男方有一點做的不太對,女孩兒不是商品,你喜歡的是她的人,而不是她的價值。如果我是這個女孩的話,就把彩禮錢少要一些,錢沒有了可以再賺,但是人錯過了就沒了。而且,這個女孩竟然沒反對,那就要懷疑下她的動機了,是為了二十萬,還是什麼的。不過咱們外人沒有說話的權利,女方提出要二十萬彩禮,那男方提出附加條件也很正常,合不合理也不是某個人說的算了,主要是周瑜打黃蓋,外人毋須多言。


實體店老王


我一同事 因家庭條件差至今未婚 兩年前他朋友給他介紹一外地練摔跤五大三粗的女孩子 談了有一個多月而後買了一兩千塊東西見女方家長 女方家是拆遷暴發戶

女方父母說如果你們倆結婚我們沒啥意見

不過得有幾個條件

第一要求必須倒插門 以後小孩隨女方姓

第二要求必須擱市中心買房大概200萬左右

第三彩禮最低50萬起 底了擱他們村沒面子

除了第一條同事同意了

我想說 如果同事有第二第三條的條件還跟你談個屁還倒插門 有毛病啊


軍旅本色


真是天下之大無奇不有,竟然還有這樣的“愛情買賣”。按照男方的意思,他等於是和女方簽訂了一個合同,在合同裡男方承擔支付30萬元彩禮的義務、享有獲得女方所有權並可以退貨的權利,而女方承擔將自己出讓給男方並保證賢良淑德的義務,享有接受30萬元彩禮的權利。


我想大家都看出來了,這在本質上就是一份買賣合同,是以女方為買賣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說白了這就是一份婦女買賣合同,等同於“拐賣婦女罪”。單從這一點來看,這份合同就是無效的。

當然,這份合同還有諸多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地方,比如所謂的“買斷女方”其實侵犯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權,她有權自由決定和男方結婚、有權自由決定和男方離婚、也有權自由決定和其他男人結婚,在法律層面不能被某人買斷。所以男方的如意算盤算是徹底破滅了。

比如男方要求女方必須勤勞不能好吃懶做,否則男方有權退貨。我想問這是討個老婆回去還是買個丫鬟回去呢?這已經侵犯到女方基本人權和公序良俗了,當然屬於無效合同。

當然,由於現在日益高昂的結婚成本讓男方壓力山大,並且還有“竹籃打水一場空”的後顧之憂,因此有人創造性地提出這種協議其實也並不奇怪。當然,如果這種協議是有效的,我想大多數男方都會要求籤訂吧,哈哈。


冰焰


我覺得大家應該理解彩禮是什麼?它不是你婚姻幸福的保障。也不是你婚姻的籌碼。我記得去年老家我一個姐姐給我打電話,開始是說了我一通。說是一個人就這樣,不知道發愁,老了沒人管我怎麼辦。後來說,她那邊有一個人,離婚。比我大一歲,一個兒子,男的在我們老家有兩套房。彩禮給九萬,讓我抽空回家看看。我拒絕了,我也才知道如今彩禮在我們那邊,有這麼多。對於彩禮,我理解的意義是什麼?更多的是還女方父母的一個肯定,以及確定。只有合情合理的數字之內,男方不應該牴觸,沒有任何婚姻,是你不要彩禮,幸福指數就是滿分,也不會因為你要彩禮,而生活不幸福。絕大多數父母,把彩禮都會交給女兒或者用於女兒!也很少有父母,據為己有。你給女方的錢,女方帶來你的家,甚至又從自己家多拿出來錢帶過來!我認為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同時增加結婚成本,對於兩個人而言,更多的不會再去遊戲感情!因為它需要核算下,重新一段婚姻的成本,自己是不是可以拿出來!彩禮就是各地的習俗,只要不是特別過分,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


韓韓HH看世界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來發表發表我的見解。

首先,關於買斷這個說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是禁止人口買賣的。這個問題我想從男生和女生角度分別來考慮。

從男方角度來說,女方要那麼多彩禮是很難接受的,本來婚姻是一件美好的事,兩個人是因為愛情而走到一起的,現在女方要二十萬,男方肯定會認為女方就在賣閨女,所以多出十萬要買斷對方明顯是盛怒之下的舉動,且看看條件:一次性買斷女孩,並要求立字據,如果女方反悔或女孩有違倫理及好吃懶做,男方有權退婚,並要求女方按年息一分利息連本帶息退還彩禮。在這個事件中,女生是被當做人來對待的嗎?各人覺得於法律、於道德都是難以接受的。而且這種情況下立的字據肯定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男方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從女方角度來說,我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地方還有這種陋習,要二十萬作為補償?補償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你養的一個動物現在要走了,你想把成本收回來?如果你要二十萬是為了防止女兒以後不幸福留個後路我可以理解,如果作為補償,那你就是在賣女兒。是不是拿了二十萬女兒以後就不用再和你聯繫了?是不是拿了錢女兒以後就沒有贍養你的義務了?如果如此,那我覺得這個女孩趁早和這樣的父母決斷。這裡說個例子,我有個朋友找了個江西的老婆(具體哪裡忘記了),去年去他老丈人家商量結婚的事的時候,他老丈人直接了當的說:“拿二十萬把人帶走,以後你想怎麼辦就怎麼辦,跟我無關”。我聽了真是驚訝至極。我那個朋友最後拿了十萬給他老丈人,併發誓這輩子不會去他老丈人家了,因為他覺得這個家庭根本沒有把他老婆當人看。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女方父母也是不道德的。

綜上所述,從兩個角度看,男生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女生父母要補償的做法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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