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本期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发生重组事项应选择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中的“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等栏目。本期简略介绍“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的政策依据及其填报技巧问题。

“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解读

根据《合同法》及《公司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填报技巧

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具体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

“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风险提示

“法律形式改变”在“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中无须填报,表中已用“※”锁定,其他选项则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选择填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