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罰款、拉黑名單……企業敢欠繳社保,國家有辦法治你!

作為稅務部門徵管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項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費”)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事實上,全國許多地方早就由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

鑑於少數單位對依法繳納社保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不繳或少繳等違法行為,今天就介紹一下不按規定繳納社保費可能面臨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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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劃撥銀行存款

社保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徵收機構可分三個步驟進行:

1、第一步是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第二步是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徵收機構便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的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保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

3、第三步是對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的,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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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價值相當的財產

對於用人單位既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的,徵收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保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此外,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的範圍不僅包括逾期拒不繳納的社保費,還包括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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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大家都知道,逾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比例,先後經過每日千分之二到萬分之五的演變,同樣,逾期繳納社保費加收滯納金的比例也是如此,只不過稅收滯納金是從2001年5月1日起改為萬分之五,而社保費則是伴隨著《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才改為萬分之五。自2005年8月4日施行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的滯納金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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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被處一至三倍的罰款

對用人單位經責令限期後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除了加收滯納金和採取行政強制外,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未繳社保費的處罰力度,可以說通常要大於逾期未繳稅款。

對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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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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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責任人被處5000至20000元的罰款

對遲延繳納社保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除了對用人單位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外,還應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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