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三闖IPO 曾列入中央環保督察組「黑名單」

本報記者 董曙光 北京報道

泰和科技三闯IPO 曾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组“黑名单”

接連2次折戟IPO後,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科技”)於9月初再次向證監會遞交了上市材料。

本次泰和科技擬登陸深交所公開發行新股30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1.2億股,募集資金約8.44億元,用於年產28萬噸水處理劑項目、水處理劑系列產品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中國經營報》記者查閱招股書瞭解到,報告期內(2015年~2018年上半年),雖然泰和科技業績呈增長態勢,但其毛利率及淨利潤率低於同行,且近年來水處理劑行業競爭加劇及下游客戶需求放緩。並且,安全事故、汙染事件、訴訟糾紛等不利因素也在襲擾泰和科技,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不容小覷。

對於上述問題,泰和科技證券部向記者覆函表示,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如若需要獲取更多的信息,以招股書披露的信息為準。

盈利能力能否持續?

2006年3月,程終發、程峰學、程霞共同設立了山東泰和水處理有限公司,泰和科技系由其前身泰和有限於2014年12月整體變更設立而來。

目前,程終發直接持有泰和科技63.16%的股權,並通過和生投資間接控制9.00%的股份,為泰和科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據招股書申報稿披露的信息顯示,泰和科技主營業務為水處理藥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主營產品的上游為生產三氯化磷、亞磷酸、叔胺等基礎化工產品行業;下游為電力、石化、冶金、礦業、造紙等行業。

水處理劑是當前工業用水、汙染治理與節水回用處理工程技術中應用最為廣泛的產品。泰和科技自設立以來,一直從事水處理藥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是國內大型水處理劑生產商之一。其產品主要有3 大系列,60餘種,包括阻垢緩蝕劑、阻垢分散劑、殺菌滅藻劑等。

據招股書披露的數據顯示,報告期內(2015年~2018年上半年),泰和科技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9.01億元、8.97億元、11.18億元和5.43億元;淨利潤分別為0.46億元、0.67億元、0.99億元和0.74億元;扣非後淨利潤為0.87億元、0.65億元、0.96億元和0.72億元。

2015年~2017年,該公司的營收和淨利潤年均複合增長率分別為7.5%和29.1%;最近一期,其營收和淨利潤佔2017年全年的營收和淨利潤的比例也分別達到了48.57%和74.75%。可以看出,泰和科技報告期內業績呈現明顯的增長狀態,不過,也存在小幅波動。

報告期內,泰和科技業績呈現明顯的增長態勢。不過,記者發現,未來其盈利能力是否可持續存在疑問。泰和科技主營業務毛利率及淨利潤率的情況並不樂觀。最近兩年及一期,泰和科技的毛利率及淨利潤率低於同行業A股上市公司清水源(300437.SZ)。據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泰和科技的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 25.95%、24.01%、26.45%和 32.30%。而同期清水源的毛利率則分別為23.45%、26.61%、33.25%、36.63%。同時,記者測算獲知,2016年~2018年上半年,泰和科技淨利潤率分別為7.46%、8.83%、13.56%,同期清水源淨利潤率分別為9.45%、14.16%、14.25%。

國內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認為,一個企業的毛利率和淨利潤率同時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說明其盈利水平較低。可能的原因是,該企業成本費用偏高和銷售商品的單價偏低。

“2016年度,公司產品銷售數量為16.41萬噸(含乙酰氯、不含鹽酸),主營業務收入較上年度增長-0.27%,主要系原材料價格下降導致的產品售價下降所致;同期公司HEDP、PBTCA產品市場競爭加劇,為應對市場競爭,公司階段性降低了HEDP、PBTCA產品的售價。2017年度,公司產品銷售數量為17.56萬噸(含乙酰氯、不含鹽酸),主營業務收入較2016年度增長24.70%。2018年1~6月,公司產品銷售數量為6.98萬噸(含乙酰氯,不含鹽酸),實現主營業務收入54198.11萬元,銷售數量較2017年1~6月下降16.81%,但主營業務收入上漲8.41%。”泰和科技證券部向記者覆函表示,公司議價優勢明顯,2017年公司盈利能力進一步提升,2018年持續增強。

不過,泰和科技在招股書中也表示,水處理藥劑產業屬於精細化工行業,與宏觀經濟景氣程度具有一定關聯性。近年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出現一定程度下滑,水處理藥劑終端客戶所在的鋼鐵、化工、電力等行業的景氣度出現週期性下降,未來可能造成水處理藥劑需求的降低,從而對公司盈利能力產生一定不利影響,公司存在業績下滑的風險。

除此之外,泰和科技主要原材料包括三氯化磷、冰醋酸、甲醛、亞磷酸等。報告期內,該公司原材料成本佔生產成本的比率分別為89.19%、86.69%、87.68%和85.32%。原材料採購價格是影響公司營業成本的主要因素。原材料成本每上升1%,其毛利率的變動率分別為-2.56%、-2.76%、-2.45%和-1.79%,因此原材料的價格波動會給泰和科技毛利帶來較大影響。

泰和科技表示,如果未來原材料價格上漲,而公司不能合理安排採購、控制原材料成本或者不能及時調整產品價格,原材料價格上漲將對公司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產能利用率不足仍擴產

本次泰和科技計劃募集資金約8.44億元。其中,7.07億元用於年產28萬噸水處理劑項目和水處理劑系列產品項目,佔募資總額比例約為84%;此外,8000萬元補充流動資金,其餘5640.82萬元用於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公司稱,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年產28萬噸水處理劑項目生產規模為年產28 萬噸,其中8萬噸已使用自有資金投入;水處理劑系列產品項目生產規模為新增年產63.60萬噸,其中31.60萬噸為水處理劑產品,其餘為公司圍繞主營業務產業鏈拓展延伸的精細化工產品。

產能放大之後,如何消化?這是擺在泰和科技面前的棘手問題。

泰和科技表示,水處理藥劑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和快速增長的市場需求可以促進公司新增產能的消化。項目的建設有助於公司突破現有產能瓶頸,實現規模化生產效應,降低單位產品成本,提升公司產品盈利能力。

不過,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未來水處理劑行業競爭將進一步加劇,下游客戶需求放緩,行業盈利水平增長緩慢。

在募資擴充產能的背景下,報告期內泰和科技產能利用率卻呈下滑趨勢。招股書顯示,2015年~2017年泰和科技的水處理劑產能利用率分別為79.16%、64.79%、66.32%,呈下降趨勢,2018年上半年產能利用率更是降至41.37%。

對於產能利用率較低的原因,泰和科技解釋稱,報告期內公司產能不斷增長,由於市場開拓需要一定的時間,銷售數量的漲幅小於產能的漲幅,公司產能利用率有所下降。

2015年~2017 年,剔除 HPMA等產能利用率相對較低的產品後,產能利用率相對較高;2018 年1~6月公司產能利用率較低的原因,是由於25T燃煤鍋爐檢修使得公司暫時性停產。

值得注意的是,泰和科技的淨利潤在報告期內雖然增長態勢明顯,但整體的銷售數量增長卻顯乏力。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其產品銷售數量為 17.56萬噸(含乙酰氯、不含鹽酸),相較2016年的16.41萬噸僅增長了7%,2018 年 1~6 月,公司產品銷售數量為 6.98萬噸,銷售數量較2017 年1~6月下降16.81%。而2018年上半年銷售數量佔2017年整年的40%。

在銷售數量整體放緩,現有產能過剩的背景下,本次泰和科技募集資金建設項目用於擴產,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值得商榷。

因環保問題多次被舉報

除上述情況外,泰和科技因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及汙染事件等問題遭到當地主管部門警告處罰。其中,備受關注的是,該公司因環保問題遭到當地居民的十餘次舉報,此事件被列為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重點環境信訪案件,且登上2017年中央環保督察組邊督邊改“黑名單”。

2017年8月31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山東轉辦群眾信訪舉報件及邊督邊改公開情況涉及棗莊市情況公示(第十一批)顯示,

泰和科技排放廢氣導致棗莊市市中區西王莊鎮付灣村南果園減產。2014年和2015年,該公司曾發生過2次爆炸致果園絕產,承包戶損失很重。投訴人向當地環保局、當地政府反映此事卻一直未處理解決。記者注意到,幾年來,此案一直未得到處理解決。

泰和科技回覆《中國經營報》記者稱,自2015年末至今,果園經營人孫某某、姬某某不斷向信訪部門上訪,反映:受公司老廠區(已於2015年底完全停止生產)排放汙染物影響,其承包的蘋果園出現減產、絕產現象,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歷次要求的賠償金額自400萬元至1110萬元不等。

當地鎮政府、區政府、環保局等部門對上述事件進行多次研究和溝通,並且2017年8月22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也將該信訪事項交由當地有關部門轉辦,相關部門建議信訪人由國家認可的權威機構進行檢測及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並主動提供司法援助,但均被孫某某、姬某某拒絕。

泰和科技表示,公司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查證、溝通,認為老廠區項目履行了項目立項手續,通過了環保驗收;在老廠區拆除搬遷後,公司取得了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出具的《原廠區場地土壤初步調查與風險評估》;專家出具的《原廠區部分場地土壤的深入調查評估報告審查意見》,上述文件認為公司老廠區土壤及地下水正常,無需修復。

泰和科技認為孫某某、姬某某的賠償要求無事實依據、不符合實際情況,並建議其通過司法途徑主張訴求,避免無故損害公司聲譽,但均被孫某某、姬某某拒絕。

2018年6月8日,泰和科技向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孫某某控股的棗莊市市中區鑫源葡萄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相關方侵害公司名譽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

2018年7月16日,市中區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截至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據記者瞭解,上述兩起爆炸事故,一起是2014年3月26日泰和科技發生的雙氧水洩露事故;另一起為2015年1月13日,泰和科技老廠區聚合物車間發生的一般反應釜物理爆炸事故。其中,2015年的一般反應釜物理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棗莊市安監局對泰和科技做出20萬元行政處罰。而雙氧水爆炸安全事故未在招股書中披露。

泰和科技回覆記者稱,2014年3月26日,由於儲存時間稍長,溫度緩慢升高,導致雙氧水分解,使公司雙氧水儲罐損壞,雙氧水洩露至圍堰內;公司根據雙氧水洩露處置方案做了科學有效的應對,由於雙氧水的分解產物是水和氧氣,不會對環境造成損害,僅僅是物料損失,公司內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流程做出相應的內部調查處理。

泰和科技表示,上述事件屬於公司內部物料損失事件,未對環境造成損害,未造成人員傷亡,不屬於重大安全事故,不需要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此外,泰和科技還存在兩起未決訴訟,分別是常州市陽城化工有限公司產品購銷合同糾紛案及新疆鑫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產品購銷合同糾紛案,此兩起訴訟已在招股書中進行了相關披露。但是記者查詢發現,泰和科技與無錫協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並未在招股書中進行披露。

泰和科技認為,其與江蘇無錫協力買賣合同糾紛事項已由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並且雙方均已執行完畢。上述事項未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未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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