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罅隙不是邪教的「法外之地」


網絡罅隙不是邪教的“法外之地”

近期以來,因利用微信、QQ、電話等信息媒介傳播和宣揚邪教而被依法懲處的報道,頻繁見諸“中國反邪教網”“凱風網”以及“雲南風”等反邪教媒體,並被各大網站轉載。如: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傳播“法輪功”信息,於去年5月31日被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懲處的陳翠玉、沈蘭香;因創建並利用“歸航禁廣告”微信群大量傳播“法輪功”邪教信息,於去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懲處,今年2月27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鄭青山、楊五;因利用微信傳播邪教“法輪功”,於近日被海淀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北京市居民綦某;因使用手機自動播放軟件傳播“法輪功”信息,於今年5月14日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的遲民祥、張克陽。這些人,均出生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從他們五六十歲的年齡段來看,大多是邪教“法輪功”的痴迷者。由此看出,邪教“法輪功”對練習者毒害之甚、之深,導致這些人罔顧法律的正義之劍,鋌而走險,以致咎由自取。也說明“法輪功”在我國境內的傳播無孔不入,仍需全社會加大力度織密織嚴防邪反邪網絡,堵塞邪教滲透的罅隙。這裡小編有三點啟示分享:

一是利用網絡傳播邪教危害更大。網絡傳播媒介因具有兼容性強、加載便捷、承載量大、傳播迅速以及使用群體廣泛、使用頻率高等特點,極大地方便了信息時代的生活和工作,但也給“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滲透傳播提供了可乘之機。上述案件中的違法人員,利用網絡渠道的便利性,大肆傳播圖片、文字、音頻、視頻,涵蓋了邪教宣傳品的主要品類,危害性、毒害性更強。王登禮、遊婷婷等6人使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累計群成員數分別為10500、11100、13400、1200、400餘個;遲民祥使用手機自動播放軟件向外撥打電話播放含有“法輪功”內容的信息共計2985次;鄭青山利用所創建的邪教社交網絡“歸航禁廣告”微信群累計19937個賬號發送微信宣揚“法輪功”,利用“誠信家裝”“藍天白雲”等其他微信賬號宣揚“法輪功”,涉及人數累計9498人次。僅從上述3個案例中的統計數據來看,他們散發信息所覆蓋的群體和人數有多廣?而且,微信、QQ所具有的收藏、保存等存儲功能,難免會給“法輪功”邪教信息的延伸擴散留下隱患。這些手段,比“法輪功”痴迷人員採取散發、張貼邪教宣傳品的方式傳播更迅速、覆蓋人群更廣,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危害也就更大。

二是打擊網絡傳播邪教利劍高懸。在近期報道的5件涉邪案件中,除北京市居民綦某最近當地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外,其餘涉案的13人,無一例外觸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受到懲處,刑期最長的遲民祥有期徒刑5年,最短的王惠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2000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這又再次釋放出一個強烈信號:法律的正義之劍永遠高懸!在持續深入地開展反邪教人民戰爭進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明確界定邪教組織的性、懲處措施,容不得各種邪教組織和涉邪人員肆意妄為。在全面依法治國、持續推進反邪教工作的新形勢下,嚴厲打擊邪教的震懾威力和高壓態勢從未稍減。網絡不是一片淨土,但我們始終相信,無論是電話、互聯網、郵箱、QQ等傳統媒介,還是微信、微博、WeChat乃至FaceBook等社交網絡平臺,都不是邪教橫行的“法外之地”,任何妄想通過這些渠道傳播各種邪教信息者,都難逃脫法律監管和處罰。

三是開展反邪教網絡宣傳勢在必行。大千網絡,眾聲嘈雜。2018年5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提出了政法新媒體“三四五六”的創新舉措,其中,在講到提升“五個能力”的第二個能力時指出:要“提升政法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能力,下決心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新媒體上來。”就反邪教網絡宣傳而言,小編的理解就是要進一步加大開展反邪教網絡宣傳力度,真正做到讓億萬網民在眾聲喧譁中聽到黨的聲音!在眾聲紛紜中聽懂黨的聲音!在具體開展工作中,就是要認真適應新媒體的傳播規律,要更加關注城鄉使用手機懵懵懂懂的中老年人、體量龐大的未成年人以及一些“手機控”“低頭族”等易感染群體,認真在網絡上普及反邪防邪知識,用身邊的案例教育和引導他們擦亮識邪慧眼,築牢防邪防線,既不“微”信涉邪微信,也要嚴防讓微信成為“危信”,自覺做到不信、不發、不存、不傳,在互聯網、電信、手機等領域攜手鏟除邪教滋生的土壤,合力擠壓邪教傳播的空間。

以案釋法,認清邪教。以案明法,反對邪教。要讓全社會都謹記:網絡罅隙不是邪教的“法外之地”,利劍高懸必將讓邪教無容身之地!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九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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