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交納了「工程保證金」,說好的「工程項目」卻成了泡影……

「以案說法」交納了“工程保證金”,說好的“工程項目”卻成了泡影……

本期《以案說法》,請王警官為大家講述一個簽訂工程合同遭詐騙的真實案例,且被騙數額巨大,為防止騙錢“陷阱”,簽訂工程項目合同時承包方一般應當注意什麼?

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鍾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甄某,甄某自稱是“寧夏金天地風電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公司承包了寧夏鹽池縣、內蒙古的風電基座工程項目,雙方經過洽談後於2014年11月14日簽訂《施工合同》,鍾某向甄某交納了35萬元的工程保證金。但到了約定的開工日期,工程卻遲遲未能開工,後鍾某便再也聯繫不上甄某。


「以案說法」交納了“工程保證金”,說好的“工程項目”卻成了泡影……


天上掉餡餅還是“陷阱”

本案中所謂的“工程項目”是犯罪嫌疑人制造的騙錢“陷阱”,犯罪嫌疑人甄某通過捏造工程項目,誘騙受害人與其簽訂合同為收取工程保證金,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

謊言揭穿身陷“囹圄”

2016年11月17日,嫌疑人甄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犯罪嫌疑人甄某妄圖利用收取“工程項目”保證金髮財的夢想破滅,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法條鏈接

犯罪嫌疑人甄某以捏造工程項目為手段,誘騙受害人與其簽訂合同為收取工程保證金,共計騙取受害人430餘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

「以案說法」交納了“工程保證金”,說好的“工程項目”卻成了泡影……

王警官友情提示

工程合同是經濟社會中重要的合同之一,工程合同相對於其他合同而言,一般合同標的金額較高,對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在簽訂工程合同時一定要慎重,以防掉進犯罪嫌疑人制造的騙錢“陷阱”。為防止被詐騙,簽訂工程項目合同時承包方一般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發包方的主體資格。發包方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等。這點至關重要,很多“發包方”通過各種手段偽裝成“財大氣粗”企業法人或者高管,實際上根本沒有所謂的工程項目,其目的就是給承包方造成假象,讓承包方對此深信不疑。

二是發包方的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者可能落實。一些別用有心的發包方因為資金流斷裂,會以交納工程“保證金”的方式騙取承包方的資金,已達到“拆東牆補西牆”的目的。甚至一些發包方將同一工程項目分包給多個承包人,簽訂多份合同,收取多份錢,已達到斂財的目的。

工程合同詐騙通常數額較大,動輒就是幾十萬、幾百萬,大型工程甚至上千萬或者上億。為有效防止財產損失,一定要做到知己知彼,千萬不可只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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