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變更孩子撫養關係?不那麼容易

(一)基本案情

郭某與焦某原系夫妻關係,2012年3月3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確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負責撫育,焦某現已再婚。後郭某以焦某對焦小某照顧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焦小某由自己撫養、焦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至焦小某年滿18週歲。

(二)裁判結果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經法庭徵詢焦小某意見,其表示願意與媽媽一起居住生活。原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變更由郭某撫養。二、焦某於判決生效後每月十日前給付婚生女焦小某撫養費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週歲止。三、焦某於判決生效後每個月最後一週的週六上午九時將焦小某從郭某處接走進行探望,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焦小某送回郭某處。四、駁回郭某之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焦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某在離婚時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撫養費,沒有盡到母親的義務;焦小某現已上幼兒園,受到家人深情厚愛,原判變更撫養權不利於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時提出,一審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實意思,其所陳述“願意隨媽媽一起生活”係指願意隨繼母一起生活,而非親生母親郭某,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審法院審理中,法庭曾與焦小某見面交流,發現其就本案訴爭問題,尚不具備足夠的認知與表達能力。二審經審理認為焦某與郭某離婚時,有關子女撫養問題已於2012年3月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離婚後至今,雙方亦依照此民事調解書執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撫養下已經上幼兒園,平時也能夠受到爺爺、奶奶照顧,生活環境比較穩定。現郭某與焦某撫養能力相當,其生活條件亦未明顯優於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焦某在撫養焦小某期間存在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燙傷照片,亦不足以證明焦某在撫養焦小某過程中存在經常性的不當行為。因此,法院認為焦小某由焦某撫養更為適宜。父母雙方離婚後,在短時間內變更撫養關係不利於維護焦小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也會對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長產生影響,故郭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訴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一、撤銷原判決。二、駁回郭某之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二審經審查後認為,關於焦小某的撫養問題已經法院生效調解確定,至今不過1年餘,雙方撫養條件並未發生較大變化。且焦小某現已在幼兒園就學,生活學習環境已相對穩定,貿然變更不利於其維持穩定生活狀態。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當庭徵詢了焦小某(年僅4歲)的意見,並將其作為變更撫養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堅持認為法庭誤讀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稱“媽媽”指的是焦小某的繼母而非其親生母親郭某。二審承辦法官考慮如果簡單改判此案,勢必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撫養探望問題失去對話基礎,加深兩家之間的矛盾。

為了確定原審法院徵求焦小某意見是否合適,二審承辦法官及合議庭成員在與焦小某見面交流後發現焦小某對於訴訟爭議的問題完全不具備相應的理解和表達的能力。為了緩解雙方矛盾,緩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徵得雙方同意後,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園內組織了一場法庭親情探望,兩個家庭的成員及焦小某在探望過程中盡享天倫之樂。在和諧的氛圍中,法官借勢開展勸導說服工作,最終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結果,焦某也當面表示郭某可隨時將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為了增強判決效果,法官在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單闢一段寫道:“父愛與母愛對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從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出發,能夠在原有離婚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妥善處理探望及撫養費問題,共同為焦小某營造融洽、和睦的氛圍,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本案是一起當事人矛盾焦點集中在子女探望問題上的案件。雖然是離異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裡,他們不應該有缺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嘗試開展“法庭親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本案是通過該項舉措成功促成糾紛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安排兩個家庭在溫馨平和的氣氛裡,對焦小某進行探望,並順勢進行辨法析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親情探望”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提供了與子女面對面溝通交流的機會,拉近了感情距離,有助於當事人從子女利益出發,合理解決糾紛,也有助於喚醒父母對子女的關愛,鼓勵他們儘快走出離婚陰影,共同努力為子女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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