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增加 53%的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未来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 李盈盈)家住北京的苏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苏某的亲属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被诉房屋所有权证。苏某知情后提起民事诉讼,涉案《买卖房协议书》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遂,苏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机关颁发给案外人的被诉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系基于房屋买卖而发生,某机关受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对房屋原权属及权属发生转移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房屋转移登记和颁证行为基础事实的《买卖房协议书》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被诉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予以撤销。所以,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增加 53%的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不动产登记现场 资料图

行政机关败诉近三成

随着不动产价值的日益提升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不动产登记类案件211件。调研发现,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这211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61件,败诉率为28.9%,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类型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其中,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的8件,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的53件。

法官告诉记者,在行政机关败诉的61件案件中,有30件因房屋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有24件因继承或赠与公证书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致使已经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有7件因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或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名经鉴定系伪造、房屋已被实际出售给案外人等。

二中院法官表示,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广泛,被诉不动产登记行为主要集中在三类,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在上述211件不动产登记类案件中,房屋权属登记类数量较大。有187件系当事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占全部不动产登记类案件数量的88.6%。

因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53%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据法官介绍,上述211件不动产登记类案件中,112件被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3.1%。比如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不动产登记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而裁定驳回等。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等法律规定不够了解。

一种是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作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一种是当事人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不够明确。在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前就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已经立案的,则会裁定行政案件中止审理。还有一种是许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当事人基于通风、排水、采光等相邻关系原因认为他人的房屋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并不具有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而且,大量的房地产交易以及高昂的销售价值,使房屋权属民事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并受到当事人的高度重视。而在民事诉讼以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收费而行政诉讼按件收费的前提下,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许多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而不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房屋权属争议类的案件占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诉讼前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并在时效范围内办理

针对不动产登记案件增多的情况,法官建议广大群众诉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当纠纷发生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增加对不动产登记类行政诉讼的了解。一是明确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明确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知道登记行为的内容但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6个月),但从知道登记行为内容1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的,自不动产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官还希望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慎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避免登记错误,保证登记质量。同时,加快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的互通与共享。增加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力,防止交易欺诈,促进交易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官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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