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拌桶內發現男屍,意外還是他殺?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張曉晴 記者 何潔)男子被發現在工廠攪拌桶內身亡,警方一番調查後排除他殺。事後,男子家屬就賠償事宜,將男子的僱主王某和該工廠告上太倉法院,索賠各項損失 110 餘萬元。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太倉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查明,該工廠生產作業時會產生餘漿,餘漿會流入工廠車間西側的三個餘漿桶內。2015 年起,王某和該工廠成立餘漿買賣合同關係,車間的兩個餘漿桶由其負責使用。

死者李某於 2017 年 2 月開始受僱於王某,在該工廠車間內從事餘漿的攪拌、收集工作,如添加抗凝劑、開啟餘漿攪拌桶、通知車輛運走餘漿、清洗餘漿桶等。2017 年 6 月的一天中午,李某被發現在餘漿桶內已死亡多時。桶內存有大量餘漿,攪拌機還在工作,李某的安全帽也在桶內。

事後經公安部門調查後認為排除他殺可能,死亡原因為"意外墜入攪拌機致多處擠壓傷"。事故餘漿桶約有一人高度,直徑三四米,內設一橫置機構在桶內攪拌,桶上方懸吊一發動機,用於帶動攪拌棒,涉案餘漿桶旁有高約 1.5 米的置物箱。

某技術公司對該工廠的安全檢查報告顯示,該工廠車間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如餘漿桶附近電控箱及電線電纜安裝鋪設不規範,雜物太多,地面髒亂差;對外包人員管理培訓欠缺,需加強餘漿桶周邊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太倉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李某受王某指派,由王某發放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李某在僱傭期間從事僱傭活動遭受損害致死,僱主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工廠和王某之間存在混凝土餘漿的買賣合同關係,王某的僱員進入車間進行相應操作,接受工廠的統一安排管理,故該工廠對車間內的工作人員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據查現場存在較多安全隱患。死者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安全常識,工作中對自身的安全應盡到謹慎義務。

最終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工廠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其餘 20% 由李某負擔。

轉自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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