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上午,一輛魯G牌照的黑色小轎車在濟青北線停車,佔用應急車道停車後。駕駛員下車等待並向來處張望。過了一會,另一輛紅色的小轎車彷彿“赴約”般趕到也停在了應急車道,隨後車上乘客和駕駛員下車與前車駕駛員匯合並親切握手。
而這一過程被監控抓拍得一清二楚。二人均面臨駕駛證記6分、罰款200元的交通違法處罰。
下面我們來重新複習一下
關於應急車道的知識點
時報菌友情提示
應急車道主要在城市環線、快速路及高速路兩側施劃,專門供工程救險、消防救援、醫療救護或民警執行緊急公務等處理應急事務的車輛使用,任何社會車輛禁止駛入或者以各種理由在車道內停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那麼如果遇到緊急情況
實在需要停車,可進行如下操作
如果確實遇到故障等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將車停在緊急停靠帶內,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後方150米處擺放警告標誌,夜間、雨、霧等天氣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後霧燈;其他人員一定要撤到安全應急車道區域內,必要時及時撥打高速公路報警電話,請求援助。
特別注意
一是遇有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禁止在緊急停車帶內停靠、排隊;
二是在高速公路越江橋樑上禁止檢修車輛。駕駛人車輛發生故障需停車排除時,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難以移動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並設置警告標誌的,可以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關於應急車道,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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