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協議有效,協議約定的房屋所有權是否當然轉移?

「以案释法」离婚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当然转移?

「以案释法」离婚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当然转移?

劉女士與張先生簽訂離婚協議時,曾約定將一套共有房屋贈與婚生女兒張小某,卻不曾想,順利完成離婚手續後,在辦理房屋過戶時,遇到了難題...

案情回顧

劉女士與張先生於2016年11月21日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張小某年紀尚幼,由母親劉某撫養,且夫妻雙方達成合意,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贈與張小某所有。

誰知,該涉案房屋在辦理過戶時,卻遇到了問題。原來,張某因在外債臺高築,已將該房屋用作抵押貸款,而後因仍無力償債,導致該房屋已被查封,面臨將被法院執行的局面,無法辦理過戶。

劉女士弄清緣由後,為維護女兒張小某的權益,氣憤無奈之下,只得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劉女士訴請:

1.請求判令確認原被告於2016年11月2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2.請求判令確認涉案房屋歸女兒張小某所有;

3.請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在房屋解押後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小某名下。

張先生:

庭審中張先生也表示願意將房屋贈與女兒所有,但因自己暫時無力償債,客觀上無法完成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

劉女士與張先生於2016年11月21日辦理離婚登記,並簽訂離婚協議,協議針對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處理問題約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的位於南京市雨花臺區新湖大道的某房屋,歸女兒張小某所有。然而,張先生身負多項債務及銀行貸款無法償還,已將涉案房屋進行抵押。因張先生無法清償債務,被多個債權人訴至法院,該涉案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並進入拍賣程序。

既然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協議中關於涉案房屋的約定均無異議,那麼該離婚協議關於將房屋贈與女兒張小某的條款是否有效呢?張小某又是否能夠依協議取得房屋所有權並順利過戶呢?

「以案释法」离婚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当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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