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2011年3月,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的情況下,某村民小組的幹部及部分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簡某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把十多畝集體土地出租給簡某某使用,租用期15年。2016年,部分村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簽訂該合同前後,均沒有依法召開村民會議,也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當時,該村民小組有村民代表18名,在涉案合同上簽名的村民代表包括村幹部在內只有9人,尚未達到法定多數,即沒有12名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儘管合同上也蓋了村民小組的公章,仍然認定涉案合同的締約過程違反法定程序,不能視為該村民小組集體的意思表示,當屬無效。

2017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該《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簡某某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10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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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 釋 法 】


記者:聽了案情介紹,請問周律師,這個土地租賃合同是村幹部、村代表與簡某某簽訂的,也加蓋了村民小組的公章,為什麼會被法院判決是無效合同呢?

周律師:簽訂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必須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違反其中一項,就會被認定無效。

周律師:就本案而言,該合同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二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所以,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


記者:聽起來有點複雜,是否可以分開來講?

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周律師:這個問題是比較複雜,但是,這兩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而已,我們把它分開來講,可能更好理解。先講“意思表示真實問題”。

周律師:“意思表示真實問題”,從字面看,就是意思表示是真的還是假的。具體到本案,就是簽訂這個合同是誰的意思,是該村民小組集體的意思,還是個別村幹部、村代表的意思?由於該合同是以村民小組名義簽訂的,所以,該合同應該是村民小組集體的意思,那麼,這種意思表示就是真實的,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只是個別村幹部、村代表的意思,即使加蓋了村民小組的公章也不能代表村民小組集體,也是“公章真實不等於意思表示真實”,這種意思表示就不是村民小組集體的意思表示,對村民小組集體來說就是不真實的,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


記者:通過周律師的講解,對“意思表示真實問題”,我們有一個初步瞭解,下面請周律師說說第二個問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問題。

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周律師: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這個好理解,簡單說,就是:張三的房子被李四擅自賣了,或者張三和李四共有的房子被張三擅自賣了。

周律師:具體到該合同,就是個別村幹部、村民代表在沒有依法召開村民會議的情況下,簽訂了出租集體土地的合同,後來村民小組也沒有依法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追認該合同,所以,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周律師:法律依據是:①《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②《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果沒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


記者:涉案的兩個主要問題弄清楚了,我想問一個問題,就是:誰可以代表該村民小組集體?村民小組組長、個別村民代表是否當然可以代表該集體?是否有附加條件?

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周律師:這個問題問得很及時。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得弄清楚村民小組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其議事方式、程序是否有法律規定?

周律師:(一)村民小組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小組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群眾組織,不是政府組織,也不是公司企業之類的經濟組織,其突出特點是三個“自我”、“四個民主”。三個“自我”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四個民主”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簡而言之,村民小組的事情是由村民集體決定,辦什麼、不辦什麼,由村民集體說了算,不由政府決定。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

周律師:(二)村民小組的職責是什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8條規定規定: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

周律師:(三)那麼村民小組又是如何經營管理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8條規定了,就是“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討論決定”。這就規定了村民小組討論決定村務的議事方式是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未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幹部、村代表不可以村民小組集體的名義辦理。《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10條也有類似規定。

周律師:(四)那麼,法律對“村民小組會議”有何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8條明確要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周律師: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對村民小組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必須依法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以後方可辦理,否則不能。也就是說,只有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才能代表村民小組集體,村民小組組長不能當然代表該集體,即使加蓋了集體的公章也不能代表該集體,這是村民小組與其他組織不同的地方。


周律師:去年十月施行的《民法總則》第134條對民主議定原則的效力作了明確規定,即: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也就是說,法人、非法人組織未依照法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當然也是無效合同。


記者:通過周律師的分析,我們知道了涉案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基本道理,但是,我覺得還是不理解:農村集體土地的處分為什麼必須要經過集體會議討論決定?周律師是否可以說說其中的原因?

怎麼避免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問題


周律師:這個問題問得好。這個問題可以做如下理解:因為農村集體土地屬於集體成員共同所有,而且是共同共有,故對集體土地的處分(包括出租)必須由集體成員依法討論決定,而不是個別成員說了算,簡單的道理就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定,不能少數人說了算,這就是最基本的民主議定原則。比如:十人共有的房子,不能僅僅兩三個人同意就能出賣,否則,出賣無效。


周律師: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59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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