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離婚冷靜期」,離婚率就能降低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新增加了“離婚冷靜期”規定。為離婚設置了一個門檻和限制。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於是草案新增規定:

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撤回離婚申請。期滿後,雙方應當在一個月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了“離婚冷靜期”,離婚率就能降低嗎?

但是,給離婚增加一個“冷靜期”,就可以減少離婚數量,降低我國的離婚率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增設離婚冷靜期並不能降低離婚率。

雖然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立法上的進步,我也贊同和支持這種做法,但是冷靜期只能防止衝動型離婚,而因衝動去離婚的夫妻畢竟只佔少數。

文化觀念、經濟壓力等諸多社會原因與價值觀、生活目標等個人因素,才是導致離婚率提高的真正原因。

一般情況下經濟越發達,社會文化越開放,個體獨立意識越強的地區,離婚率越高。因此,歐美髮達國家的離婚率都挺高的。他們也為離婚設立了門檻和諸多限制,然而並沒有什麼用,離婚率依然居高不下。

美國:開始辦理離婚手續後有6個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間內夫妻雙方可以隨時取消離婚申請,等候期經過以後,夫妻關係方可終止。

法國: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離婚。

英國:結婚未滿1年時作出的離婚聲明無效,同時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也設置了“反省和考慮期間”。

有了“離婚冷靜期”,離婚率就能降低嗎?

訴訟離婚中也可以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不止出現在辦理離婚登記中,在訴訟離婚中,也有體現。不久前,最高法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

從最高法的規定來看,設置冷靜期的前提條件是“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這裡的“同意”可以是當事人立即表示同意,也可以是經法院耐心說服後當事人表示接受。此外,最高法發佈的意見中,規定的是“可以”設置冷靜期,不等於“必須”設置冷靜期,法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於那些雙方感情已然破滅、無法維繫的“死亡婚姻”,則不一定要設置冷靜期。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把離婚率增長當成一件好事。現在的夫妻不願意像以前那樣選擇“隱忍”、不再信奉“好離不如賴湊合”,但是也不能就簡單的倡導離婚。離婚所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如單身家庭子女的成長)也會影響個人幸福與社會和諧。因此,離婚冷靜期制度無論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是說得通的。給處在糾紛中的夫妻雙方,多一份冷靜思考,少一份衝動,從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穩定。

離婚冷靜期也可能是把“雙刃劍”

因為冷靜期的設置,離婚訴訟得到了延遲,那麼就有可能會發生家庭暴力、轉移或藏匿財產、故意拖延訴訟等情況,此時,法院應當果斷停止冷靜期,繼續訴訟程序,保護另一方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同時,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能成為法院辦案拖時間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靜期通知書一發就完事了,必須做好後續工作。法院、民政、婦聯等相關部門應當制定配套制度,在冷靜期內,法院應當聯合有關方面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這樣才有利於離婚冷靜期更好地發揮作用,才能體現離婚冷靜期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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