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率就能降低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新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规定。为离婚设置了一个门槛和限制。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于是草案新增规定: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率就能降低吗?

但是,给离婚增加一个“冷静期”,就可以减少离婚数量,降低我国的离婚率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增设离婚冷静期并不能降低离婚率。

虽然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立法上的进步,我也赞同和支持这种做法,但是冷静期只能防止冲动型离婚,而因冲动去离婚的夫妻毕竟只占少数。

文化观念、经济压力等诸多社会原因与价值观、生活目标等个人因素,才是导致离婚率提高的真正原因。

一般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社会文化越开放,个体独立意识越强的地区,离婚率越高。因此,欧美发达国家的离婚率都挺高的。他们也为离婚设立了门槛和诸多限制,然而并没有什么用,离婚率依然居高不下。

美国:开始办理离婚手续后有6个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随时取消离婚申请,等候期经过以后,夫妻关系方可终止。

法国: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离婚。

英国:结婚未满1年时作出的离婚声明无效,同时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也设置了“反省和考虑期间”。

有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率就能降低吗?

诉讼离婚中也可以设置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不止出现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在诉讼离婚中,也有体现。不久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从最高法的规定来看,设置冷静期的前提条件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里的“同意”可以是当事人立即表示同意,也可以是经法院耐心说服后当事人表示接受。此外,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中,规定的是“可以”设置冷静期,不等于“必须”设置冷静期,法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双方感情已然破灭、无法维系的“死亡婚姻”,则不一定要设置冷静期。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把离婚率增长当成一件好事。现在的夫妻不愿意像以前那样选择“隐忍”、不再信奉“好离不如赖凑合”,但是也不能就简单的倡导离婚。离婚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如单身家庭子女的成长)也会影响个人幸福与社会和谐。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得通的。给处在纠纷中的夫妻双方,多一份冷静思考,少一份冲动,从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稳定。

离婚冷静期也可能是把“双刃剑”

因为冷静期的设置,离婚诉讼得到了延迟,那么就有可能会发生家庭暴力、转移或藏匿财产、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此时,法院应当果断停止冷静期,继续诉讼程序,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同时,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能成为法院办案拖时间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一发就完事了,必须做好后续工作。法院、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制度,在冷静期内,法院应当联合有关方面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这样才有利于离婚冷静期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体现离婚冷静期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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