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順: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日期:2015-09-08附件下載

證券代碼:300033 證券簡稱:同花順 公告編號:2015-044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同花順公司”)

於 2015 年 8 月 18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深證調查通

字 15150 號)。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上述信息

本公司已於 2015 年 8 月 19 日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進行

了披露(公告編號:2015-034)。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

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5]70 號)。現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

公告如下:

同花順公司開發運營的資產管理系統,包含子賬戶開立、傳輸交易指令、登

記、查詢、清算等多種具有證券業務屬性的功能。同花順公司明知其客戶經營方

式,仍向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客戶銷售該系統、提供相關服務,並獲取收

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條所述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時任同花順公司副總經理朱志峰為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產品經理郭紅波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擬決定:

一、沒收同花順公司違法所得 2,176,997.22 元,並處以 6,530,991.56 元罰

款;

二、對朱志峰給予警告,並處以 10 萬元罰款;

三、對郭紅波給予警告,並處以 5 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就上述擬對當事人同花順公司、朱

志峰、郭紅波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均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

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複核成立的,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將予以採納。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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