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不履行公示职责将追责!惠州出台新规推进行政执法公示

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惠州推出新动作。

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其中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强调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考评的范围。《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将按规定追责

所谓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会有什么后果?《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结果有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包括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要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如何公开,通过什么途径公开,有何时限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对于公开的方式,《办法》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

在此基础上,行政执法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发布公告、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通过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通过办公场所放置的公示宣传资料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通过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办法》还强调,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对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可申请更正

如果发现与自己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有误,如何处理?南方日报、南方+记者留意到,《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执法主体申请更正。

具体来说,更正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执法主体代为填写更正申请。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更正申请进行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信息公示内容准确,不予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此外,《办法》还明确,申请更正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职责或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或者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记者】周欢

【作者】 周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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