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活宅基地,从自住到商用,需重新考虑建筑质量问题

今年2月,澎湃新闻刊发文章《中央一号文件“放活”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及破解》。文章认为,放活宅基地需考虑建筑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该法立法目的之一。依实际生活经验来看,建筑质量与安全也确实牵动着所有社会成员的神经。但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又明确将大多数农房排除在外,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农民自建住房一般并不需要履行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建筑工程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些的地方最多也就是有一个关于新建或翻建农房的总体性审批表,内容根本不涉及建筑质量管控这一层,很多地方可能连这样的审批表都没有。

笔者个人理解,如此规定可能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此前农房均为自住,一般不涉及不特定社会成员,即不涉及公共安全;二是,农民自身将居住于其中,因此农民自己会特别注意安全问题,不太需要第三方管控;三是,法条中已规定不适用建筑法的仅限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这类房屋一般技术较为简单,普通施工队完全能够胜任,这已为千百年来的经验所验证,因此不必引入第三方监管;最后,可能也是从农民建房成本方面考虑,若引入过多行政审批和质量管控体系,建房成本势必高企,甚至成为难以克服的生活成本。

但是,现如今要将宅基地和农房投入旅游和养老产业,这便产生了不特定人员的公共安全问题,建筑层数及复杂程度都势必大幅提高,农民自身也很可能不再居住于其中。本质上,此类土地和房屋已由居住用房转为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商业住房,因此《建筑法》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便产生了适用方面的需求。否则,未来建筑安全恐怕会成为一个大问题。

然而,农民整体的财力情况毕竟有限,发展旅游和养老产业本身也具有一些不确定性,如果全盘照搬现有质量管控体系,又存在农民承受能力的问题。因此,可能需要对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成本予以适当取舍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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