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常識積累:反壟斷法

1、反壟斷法的基本概念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依據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反壟斷法。

2、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3、什麼是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相互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協議行為:(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一般不具有競爭關係)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壟斷協議不僅包括書面形式的協議、決定,也包括口頭形式的協議、決定。同時,還包括既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協議,但採取了步調一致的行為。如幾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約而同地漲價等。確定一個協議是否為壟斷協議,應主要採用合理分析原則,以其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競爭為衡量標準。

4、反壟斷法律制度

(1)對壟斷協議的規制。反壟斷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2)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4)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5)反壟斷法的豁免(或稱除外、例外)條款。豁免條款是指反壟斷法中專門設置的規定某些特定領域、某些特定事項或者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條款。即反壟斷法對這些特定領域、特定事項或者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予以豁免。

01(多選)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行為是指:排除、限制競爭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所產生的壟斷的種類不包括( )

A.國家壟斷

B.自然壟斷

C.寡頭壟斷

D.獨佔壟斷

【答案】CD

【解析】壟斷常根據產生的原因和市場結構劃分(企業多少)。根據市場結構劃分:寡頭壟斷,企業多;獨佔壟斷是指只有一家企業生產和銷售,可實現完全的排他。根據產生的原因劃分:國家壟斷是運用行政力量,使用國家政權控制經濟的命脈、產業或者部門等造成的壟斷;自然壟斷由於經濟的自然發展,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企業獲得利益多少經過分化和競爭,從而產生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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