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商場「搶孩子」一方說認錯孩子了,你信嗎?認錯孩子就可以搶別人孩子而不犯法嗎?

天道忌盈


今天北京警方已經公佈了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從通報情況來看,

李某不是認錯了孩子,而是將女事主張某錯認成了自己的兒媳,從而導致將張某所帶的孩子當成了自己的孫子,並指使其朋友搶奪孩子。

目前警方判斷李某認錯了人的主要依據是,一李某的兒媳與張某在同一小區居住,二張某的穿著體態相貌與李某的兒媳有相似之處,這個我們按照一般常理推斷,我們在某個小區看到某個和我們的朋友非常相像的人,導致認錯其實也是比較正常的事情,所以李某所說的“認錯了人”,這一點是有可信度的

但是應當考慮到的是,李某的說法有一定可信度,不代表公安機關就應該相信,從通報內容來看,實際上李某當時距離受害人張某有一段距離(見通報中描述是從遠處看到),那麼這個距離是否能夠準確判斷對方身份呢?這其實應該從大眾常識角度出發去推斷,我在三五米的距離看到一個人長得像我朋友,和三五百米外看見一個人長得像我朋友,前者符合常識,後者就純粹是瞎蒙了,所以李某當時距離張某到底有多遠,李某是不是近視眼,李某到底能不能看清楚張某,應當是警方作出判斷的根本依據,我要是高度近視,看見二百米外有個小胖子就要給人家當爹,請把我當場打死,就地埋了我絕無怨言。

而目前這一事件的主要爭議在於,光天化日之下認錯兒媳搶錯娃,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我想談談自己的認識。
目前警方調查已經證實,李某搶奪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矛盾,其兒子和兒媳正在鬧離婚,而兒媳一直拒絕其探視孩子,那麼其主觀動機,就是爭奪對孩子的控制權,在一些離婚案件中,這一行為並不鮮見,雖然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奪取孩子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一般來說不認為是犯罪,然而問題在於,當李某認錯了人,導致完全與此事無關的人受害,由於李某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家庭矛盾,則事件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為什麼這麼說呢?民法上權利的來源是非常廣泛的,符合民法原則,符合民事習慣,符合情理共識的,都可以作為主張權利的來源,祖輩與孫輩天然的血緣聯繫是不可分割的,這就使李某想要監護、撫養、探視自己的孫子有了法律上的依據,但是一旦這種血緣聯繫被切斷,想要去監護撫養探視與自己完全無關的孩子,則演變成為一種無理取鬧的行為,雖然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存在錯誤認識,但是從客觀角度,這種攔截追逐與自己無關的陌生人的行為,就是尋釁滋事。

從《刑法》角度來講,行為人的錯誤認識是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簡而言之,嫌疑人是不是無知或者愚蠢,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障礙人士這種特殊人群,而依據2013年兩高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我認為豐臺事件中李某等人的主觀故意應當被推定為在公共場所無故滋事,雖然此事件中卻有巧合之處,但是“這個是我兒媳,車裡是我孫子”依然是李某臆想出來的,並不足以支撐其“認錯人”的解釋,而無故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進行搶奪,造成惡劣影響,應屬於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當然了,我也希望廣大網友不要陰謀論,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於標準有不同認識其實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就像曾經出現過的幫助他人手淫到底算不算賣淫的爭論一樣,北京和廣東就曾經給出完全相反的意見,我個人認為此事件構成尋釁滋事罪和豐臺警方最初認為不構成犯罪,只是對標準理解不同,最終還需權威部門一錘定音。


一笑風雲過


每一次,總是有人收割智商稅。

如果相信大庭廣眾之下的商場人販子派三個老人公開搶孩子,是不是網絡神劇看多了?

另外,這也太低估了人販子們的智商了吧,就這水平,還能在人販子行業入門?

家庭糾紛,類似的爺爺奶奶夫妻搶孩子的事情多了,只是這一次巧合遇到了看走眼,被誤傷害的一家肯定冤枉,抱別人家孩子確實需要被收拾,但這個和人販子八竿子打不著。

作為無辜受害的人來說,當然是希望作案的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這無可厚非,就比如,你打我一拳,我就希望法律將你槍斃給我報仇才解氣,但是,這對於法律來說,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是一個法律社會應該的事情。當然,如果生活的封建時代,你敢報錯了格格,那一定是被砍頭。

有的人總是以最大的惡意來想像我們這個社會,以小說裡的情節來臆想遇到的世界,但是,朗朗乾坤,還是好人多,何必滿腦子都是惡人?


馬繼華


我是壓根就不相信這種說辭,因為如果認錯孩子,你跑什麼?可以主動認錯,這個又不是不可原諒的,還有就是一個人可以認錯,眼神不好,三個人共同認錯人,全部瞎眼,這種概率實在是太小,我認為這其實就是一起未遂搶孩子事件。絕不能隨意原諒,如果隨意原諒,不用負法律責任,那麼是不是所有拐賣孩子的都可以有這種理由來逃避法律的責任?想想都有點害怕!大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必須的!


寐語小築


據《新京報》報道,10月2日,一女士帶不滿1歲的孩子逛商場,突然遇到幾名老年女士,上前搶奪。家長報警後,搶奪孩子的3名婦女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一時之間,該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許多人認為這是人販子光天化日之下搶奪孩子,而被搶奪孩子的父親發文質疑處罰太輕(見下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警方隨後做出正式回應(見下圖)
《新京報》今日一早再次發文,將最新的情況報道出來:
北京警方通報“北京豐臺搶孩子”事件,經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兒媳和孫子,糾集朋友欲搶回孫子,當日依據手機照片和身形將住在同小區的事主張女士錯認為老人兒媳,進而變為“搶子事件”。
據此,我們基本上可以排除掉“人販子鬧市強搶孩子”的傳聞——這其實是一場家庭糾紛,一場關於孩子歸誰撫養的家庭糾紛!只不過,婆婆認錯了媳婦,婆婆請來的“幫手”錯將與這場家庭糾紛毫無關聯的孩子,當做了搶奪的對象。正所謂是“認錯媳婦搶錯娃”(是不是很像“上錯花嫁嫁對郎”?)!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搶奪孩子的地方,是鬧市區
但搶奪孩子,是否只是一般的家庭糾紛呢?三水三心以為,不管是搶對還是搶錯,都改變不了“搶”這一性質,也就是說,這三位老年婦女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要理解這一問題,其實並不困難。如果把嬰兒比作父母的一個珍愛的物品,當然,一個孩子在父母心目中的價值,遠遠超過上、任何一件珍寶,這裡只是做一個比較,不存在把人物化的問題。那麼,該三名女士的行為,毫無疑問是涉嫌搶劫罪的,只不過,搶劫因外力(孩子的母親奮力反抗、其他人的阻止等)沒有成功,應當被視為是“搶劫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犯罪未遂】的界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某事項解釋為包括在某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刑法學界稱為當然解釋),既然搶奪物品都涉嫌搶劫罪,搶奪比物品還珍貴得多的一個孩子,其罪行應該是更嚴重的才對!
所以,警方對該三明女士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明顯太輕。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但法律不能完全想當然,必須要由法律條文,個人以為,這三名女士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比較合適,因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中的第五款有類似規定: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只不過,從媒體報道來看,該三名女士的目的並非“以出賣為目的”,但很肯定,其目的是非法的——這樣看來,在法律上,可能還存在一些爭議。
但法律上還有一個先例判決,就是依照之前的類似案例來予以判決。某地曾發生過一起為了收養嬰兒而發生的暴力搶奪嬰兒的案例,最後的判決(我沒有找到判決書),可以作為本案的一個參考。
作為教育工作者並非法律工作者,三水三心為何對這個案件如此關注並希望依法從重處罰呢?三水三心所在的學校,曾經就發生過兩夫妻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母親,但孩子的父親一方特別是爺爺奶奶非常不滿。但學校對於孩子這個情況,並不瞭解啊。後來放學的時候,孩子的爺爺就將孩子接走了,結果,媽媽來找學校要人!鬧得學校,非常被動!
所以,對這類搶奪孩子的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明確定性,有利於引導民眾,在解決糾紛特別是在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糾紛的時候,都在理性的法治軌道上來解決,而不是動輒用暴力途徑——要知道,對這類行為不依法嚴懲,就是對暴力的縱容!
站在人文倫理的角度,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孩子的奶奶的心情,但對孩子的想念,不能改變其搶奪孩子的性質,要不然,法律的威嚴何在?其他人的權利如何保護?社會的環境如何淨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三水三心


首先我不相信是搶錯了孩子,夥同幾個不是特別熟的人去搶孫子,大家都還去,是腦袋都進水了,其次即便是搶錯了,我也不認為可以無罪釋放,孫子的監護權怎麼也不可能是奶奶,人家父母都建在了,是孫子就可以夥同別人去搶嗎?她可以讓兒子通過法律爭奪監護權,假如爭不到也有探視權,怎麼也不能去搶吧,尤其是夥同幾個人去搶,就不怕搶的過程中弄傷孩子嗎?這難道不是犯罪嗎?


粒粒46543976


搶成功了發現錯了怎麼辦?找不到原來的家長難道主動報案和警察說我搶孩子搶錯了?只怕街頭又多了一位流浪的人。這麼惡劣的事發聲居然只是刑拘5天,年紀大了犯罪就沒事了?尊老愛幼,尊老倒是時時提倡,愛幼呢?


雪還在下QAQ


是因為更想了解真像~請問以後遇到如下問題如何解答與理解,對錯呢

:以後我是不是偷東西是因為找錯了錢包,綁架是因為催收欠款,性侵是因為認錯了女朋友,放火是想烤火過冬,爆炸是因為買錯了炮仗,投毒是誤把砒霜當成了味精…… ​​​

咋整啊???我相信警察同志。他們是安全之星!!!他們一下洞察真偽,這些謊言站不住


田南8123177


只想問一下,如果孩子真的被搶走將會怎樣?

如果確認認錯人了,只拘留五天,那麼孩子父母可以提請民事訴訟,索賠十萬八萬不為過!因為幾個老太太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影響和傷害,包括對孩子父母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


獅子王hellotoy


此類事件一再上演,套路基本一致,儘管疑點重重,但都被冠以“認錯人了”而了之。我本人絕不相信這一說法,而且要搞清楚事實真相併非難事!現在問題的關鍵是:負責案件的警方相信了!一切以官方最終調查結果為準,相信上一級警方能還原事實真相!


xilianhua


我看,主要問題,不在於認沒認錯孩子的問題,孩子的奶奶沒有監護權,所以他沒有權利搶孩子。即使搶對了自己的孫子,也是犯罪。也要負刑事責任。孩子的監護人是他的父母,不是他的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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