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将实施交税涉及数亿人

“耕地占用税”将实施交税涉及数亿人

占用耕地建房等将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里的明确规定。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这种在耕地上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将涉及数亿人。

将耕地占用税上升为法律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耕地占用税而言,并非是一个新词,这些年农村也一直在征收,只不过征收的依据并非是税法。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曾发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新的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对于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不少常委会委员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要进一步澄清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并统筹研究农用地转用征收环节的税费改革问题。目前,我国耕地现状凸显两大问题: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积增加的趋势下,中国耕地面积减少问题值得关注;二是巧“借”耕地违规建房并租售的现象频繁,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即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或者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面对土地新的发展背景,所以草案提出“占用耕地建房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最近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初步排查还发现不少地区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表现形式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针对我国耕地面积的态势,有关人士表示,很多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占用的都是曾经的耕地,只是经过了相应的土地征用手续,将其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商合规取得土地的来源就是这些国有建设用地,很多这类土地之前就是耕地。另外,集体建设用地在之前也大多是耕地,随着集体建设用地的平权入市,开发商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会更加扩大化,只不过是在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履行了现行法规规定的相应程序,并非意味着这些土地从来就不是耕地。

据有关机构近期发布的《全球耕地利用格局时空变化分析》里看到一个数据分析,2000年至2010年期间,全球耕地面积呈现微弱增长趋势,增加面积达44173.25x104公顷,增加幅度为2.2%。从各大洲层面来看,非洲、欧洲、亚洲、美洲、大洋洲耕地面积均出现增长,但从国家层面来看,全国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国中国,在此期间由于城市化推进和退耕还林政策的开展,耕地面积下降194.97 x 104公顷,减少幅度为1.05%。所以,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我国针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扩大而推出的补救措施。

违法占地导致耕地保护愈发紧急

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规划控制、用途管制、标准核定等管控性耕地的保护框架体系。中央政府也提出目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目前,另一种新情况是,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之下,全国特色小镇建设勃勃兴起,以及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背景下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局面,这无形中对我国的耕地保护也形成了新挑战。从各项宏观数据以及国家政策走向来看,耕地保护工作愈发紧急。

8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吹风会,通报了14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件。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为突出,北京占4起,天津占4起,河北占2起。其余4起分别发生在山西、山东、河南与安徽。需要说明的是,大棚房指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的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这是40年城市和城镇化进程中,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一些地方的某一时期的典型数据,因为利益高与违法成本低,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是一些人与企业往往铤而走险,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各种各样形式的房地产开发。

由此带来了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积增加的趋势下,中国耕地面积减少问题值得关注;二是巧“借”耕地违规建房并租售的现象频繁,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即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或者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自然资源部国家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一些地区“大棚房”问题不断出现,侵占了宝贵的耕地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督促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严厉查处了一批“大棚房”违法占地案件,已切实发挥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

在农村中,耕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朋友们不可缺少的两样,耕地关系到农民朋友们的吃饭问题,而宅基地则是农民能够居住生活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农村人们生活水平得高,对于住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追求高大上,甚至在耕地上建房,农村耕地减少的情况愈发严重, 因此,必须保护农村耕地、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近日国家审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目的就是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农村的土地看似很多,但是每一寸土地的性质和作用都是固定的,耕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宅基地只能用来建设房屋等,总之不能随意更改土地的性质。假如在耕地性质的土地上建设房屋,那么就就会对耕地造成损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触动我国18亿母耕地红线,因此农民如果占用耕地建房的话缴税是不肯避免的。所以,农户为了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房,一定要走法律程序,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样盖起来的房子,住着心里才踏实,农民朋友也不要吝惜那些税费,不要因小失大,毕竟盖房子的钱才是大头,否则真到了房子被强行拆除的地步,后悔莫及、得不偿失。

“耕地占用税”设立之目的

笔者梳理草案内容发现,针对不同占用情况,国家设置了征收、减半征收、免征,以及全额退还等四种档位。在征税方面,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新法规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另外,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免税情况则包括: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对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值得一提的是,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不过,对于占用耕地建房的开发商来说,还有一套复杂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农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只有建设用地才能够修建房屋,所以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首先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否会一定程度遏制开发商圈地脚步,有关专家表示,这个取决于开发商对市场的预期,如果能赚钱,则不会终止。如果不赚钱,即使政府将大量的耕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也会流拍,土地市场从来都如此。不过,现在对于耕地的占用,节奏实际是控制在政府手里,而不是开发商那里。

更为重要的是,该税种是为了有效保护耕地,以税收手段减少对于耕地的无效占用和促进耕地开发而设立,在耕地占用获得批准环节一次性征收,并对在2年内未进行项目建设而导致土地闲置的行为按照2倍税额进行处罚。究其背景,其目的是以税收手段有效保护耕地和有效利用土地,同时以税收形成土地复垦和开发新的耕地的资金来源,来保证国民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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