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障法官履职 维护司法权威

张某扰乱执行现场案

「以案说法」保障法官履职 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在一份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张某纠结亲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及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情节十分恶劣。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迎泽法院决定对带头闹事、冲击执行现场的张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他闹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

典型意义

对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可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带头闹事、冲击执行现场的张某采取司法拘留,对其他闹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有效保障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权益,也有助于促使生效裁判真正得到执行,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晋 法)

姚某某连日辱骂法官、扰乱法院秩序案

「以案说法」保障法官履职 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姚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姚某之子姚某某及姚某儿媳朱某因不满判决结果,于判决当日至周村区法院萌水法庭哄闹滞留,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仍不改正。后于2017年3月22日至24日连续三日在法院哄闹滞留、阻碍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法院并随意辱骂法官、殴打法警,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周村区法院作出决定书对姚某某拘留十五日。后姚某某主动书写悔过书表示:认识到辱骂法官扰乱法院秩序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悉心改正,今后做一名守法公民。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于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显得重要而迫切。人民法院既是法官的工作单位,更应成为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后盾和屏障,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安宝哲)

匿名举报失实 澄清法官名誉案

「以案说法」保障法官履职 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匿名举报,反映纳雍县人民法院法官罗某滥用职权、任人唯亲、收受贿赂、有不良作风等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随即于6月5日组成调查组到纳雍法院开展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

调查组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罗某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任人唯亲、独断专横、嗜赌如命和收受贿赂”等情况,当事人反映失实。为了维护审判人员声誉,消除其顾虑,决定向罗某通报调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澄清事实,并将此案作了结处理。

典型意义

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求司法案件结果公正,也要求司法人员的形象符合中立、公正的客观标准。司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司法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恶意贬损法官形象就是诋毁司法公信。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作风不满,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信访投诉举报等多种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但决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指责司法人员贪腐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确凿证据,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轻易对法官提出性质严重的指控,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的恶意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本案中,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导致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一定压力。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予以澄清,不仅是对法院干警的关心爱护,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举措。(黔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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