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辯論,方有信

有辯論,方有信

司法人員如何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規則內,證明猥褻事實確實發生與如何發生,自古以來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難題。比如《創世記》就記載了一個經典的強制猥褻案例,是一個無罪判有罪的典型案例。

約瑟被親哥哥賣到埃及為奴,但因約瑟聰明智慧,辦事百事百順,被法老的總理波提乏看上,就把家中一切的內務都交給他管理。問題是約瑟長得秀雅俊美,主人的妻子暗暗瞧上了他,天天眉目傳情花言巧語勾引他。約瑟一概婉言拒絕,儘量迴避她,不和她在一處。有一天,約瑟進屋裡去辦事,碰巧沒有別人在那屋裡,婦人就拉住他的衣裳,開始動手動腳,上下其手,意思要和他睡覺。約瑟不知所措,為了趕緊脫身,把衣裳丟在婦人手裡,急忙跑到外邊去了。美婦人如此被拒,太丟面子了,氣急敗壞,就大喊大叫,叫了家裡的人來,對他們說:“你們看!這個希伯來人到我這裡來戲弄我,要與我同寢,我就大聲喊叫。他聽見我放聲喊起來,就把衣裳丟在我這裡,跑到外邊去了。”婦人拿著約瑟的衣裳,等待主人回家後,告約瑟強制猥褻她。約瑟的主人很生氣,就把約瑟定罪後關在監獄裡。

上述案例,從客觀真實的角度看,是強制猥褻的“錯案”。但從已有的證據與一般的生活常識上來判斷,總理波提乏採信其妻的說法定約瑟強制猥褻罪的成立,更加有理,在法律真實上算不得錯案。因為缺少直接證據,雙方各執一詞的時候,就只能看誰的品格更可信,或者你更信誰的話。總理當然會信自己妻子的品格與說法,而不會信一個希伯來外人的品格與說法。總理即使在內心對妻子有懷疑,從政治家的角度也要堅定自己對妻子品格上的信任,要不然就是搶一頂“綠帽子”給自己戴。更何況高貴婦人強制猥褻一個男僕人,男僕人還斷然拒絕她的猥褻,這種情況也太反常太稀罕了。從常識常理常情上,我們心裡推定的往往也是男人有意強制猥褻女人,而不是相反。約瑟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說了也沒有任何人相信。所以《創世記》沒有記載他有任何的辯解之詞,就默默去坐牢了。

對於強制猥褻罪,從邏輯上來講,我們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真幹了缺德事的可能性,也不能絕對排除被害人存在誇大其詞的可能性。從現有的有限間接證據作出推斷,可能選擇對,也可能選擇錯。但司法機關還得在特定時限條件下進行判斷與選擇。

這就是世間司法的常態,但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毫無規則、毫無理性地任意作出決定即可,就好像抓鬮一樣。其實我們有各種刑事司法程序、原則與原理可供遵循,也應當遵循。比如當對某關鍵性事實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的口供與證言又各執一詞時,我們就不能過早地偏聽偏信,而是應該讓這些口供與證言接受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充分質證與辯論。在某種意義上講,現代刑事司法隱含著一個“無辯論不定性”的法理。換言之,正如有學者所言,“犯罪之定性,乃是辯論之結果”。雖然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問題上,並不必然遵循“真理越辯越明”的道理。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也不必然保證實體結果的正確性,但未經辯論的司法決定或司法裁判,其結果的共識度與可接受度會大大降低。

同樣,我們也不能根本不顧被害人的陳述,單單根據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無罪或罪輕的口供或辯解,而過早作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決定。畢竟犯罪嫌疑人總會基於自我保護而或隱瞞或否認重大案件事實。而這種事實隱瞞與否認,也完全有可能隨著司法調查的深入與審判程序的推進而被證偽,至少是我們認為已經被證偽。比如我們可能採用現代測謊技術等方式查明存疑的案件事實。因此當雙方當事人對某一重大事實產生嚴重分歧時,要麼需要繼續取證排除合理懷疑,要麼只能繼續存疑,留待法庭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與辯論。

儘管強制猥褻罪因缺乏直接證據,天然存在著證明上的難題,我們也並不見得會因為充分辯論就全然解決案件的所有真相。但經過充分質證與辯論的判決結果,哪怕與客觀真實仍有巨大差距,也會得到更多的公眾認同與尊重。當客觀真實不可判斷時,司法的公信力,就更多的要靠訴訟程序的完整與公開。而這,正是程序正義的意義所在。(檢察日報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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