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涉诉 车库车位共有权案超半数

业主委员会涉诉 车库车位共有权案超半数

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不同业主利益需求多样化,城市住宅小区内业委会与业主、物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等之间的纠纷也引起社会关注。 经对北京市各级法院5年来审理的1573件涉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调研分析,五成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来自车库、车位及业主共有权纠纷。 涉小区公共利益诉讼关注度高

对近五年北京法院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住宅小区建筑物专有、共有部分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等1573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案件类型高度集中,主要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等类型。 其中法院受理的车库、车位及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超过半数,占到了54.9%。 “因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引发的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该负责人介绍,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纠纷,在此次数据分析中占较大比例,且涉案人数众多,涉及人员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法院调研还发现,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涉及小区公益收入项目分配、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公共场地权属等诉讼,社会关注度高,广大业主反映强烈,发生群体性纠纷风险大。 业委会“身份”问题亟待明确 业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诉讼,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观点认为必须取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认识分歧,给司法裁判造成很大不便。”

法院在调研中指出,业委会的“身份”问题亟须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于当前业委会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法院给出如下解决建议:首先,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的性质定位为非法人组织民事活动主体资格。 其次,赋予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诉讼当事人资格。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机构实施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为保障业主对小区诉讼事务的知情权,防止诉权的滥用,业委会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需取得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在职责范围内,经业主大会授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车库车位归属争议 首先审查约定情况 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没有经过规划,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新增的车位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归属系当事人约定范围,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约定。约定方式可采取公开出售转让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优惠无偿附赠或有偿租赁使用。当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产生权属争议时,应将项目建设时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车位用途)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