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颁布 10月1日施行

2018年9月30日下午,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颁布新闻发布会。

《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颁布 10月1日施行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任务,从今年3月份开始,经过草拟文本、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座谈会研究讨论、多次论证修改、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又分别组织了两轮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结合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在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

《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颁布 10月1日施行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为开创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汇聚强大精神动力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条例共设五章37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从倡导和禁止两个角度、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倡导行为、公共环境、公共秩序、文明出行、门前三包等。为为了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相应规定的,条例中不作重复规定。重点对全市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较常见的、反映最为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内容和部门职责,避免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管理缺失的现象。

王新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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