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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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裁执分离助力破解‘执行难’暨执行裁判庭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现在为您推送的是执行裁判庭成立两年来的工作情况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破解“执行难”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设立执行裁判部门,负责行使与执行有关的裁判事项,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织体系、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调整和优化,是扫清“执行难”拦路虎的重大举措。

执行机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执行裁判庭的成立,则是执行机构改革的开端,是实现执裁分离的重要一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经历了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机制改革最后向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执裁分离可视为对上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是根据审判规律区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以分权制约为核心,从而理顺执行权力配置,实现两种权利相互监督的需求。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的构建,克服了以往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全程包揽的弊端,通过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更注重执行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程序上更具透明,提高执行案件的公信度,增强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裁决结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执行裁判庭的作用主要为:对外提供执行救济,对内实施执行监督,既打击执行当事人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又对法院内部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权力制约。

执行裁判权应定位于民事审判权,负责执行衍生实体争议事项的解决,具体负责与执行案件有关的诉讼,通过诉讼实现对执行权的有力监督以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也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审查,实现对执行实施机构的内部制约。

根据《上海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改革后一中院执行裁判庭的司法职能是负责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由此,将原归属执行实施部门的执行异议裁决权、执行复议裁决权分离出来,由执行裁判庭行使;将原本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涉执行诉讼统一归口执行裁判庭受理。涉执行诉讼案件主要涵盖了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代为析产之诉、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折价赔偿特定标的物诉讼等。

自2016年7月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成立至2018年6月底,共审结各类案件623件,其中2016年下半年131件,2017年上半年168件,2017年下半年142件,2018年上半年182件。两年来,收结案数字呈上升趋势(见下表)。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从结案类型看,执行异议110件,占17.65%,执行复议241件,占38.68%,涉执行诉讼188件,占30.18%,司法惩罚复议案件17件,占2.73%,非诉行政审查案件67件,占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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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案方式看,审结的110件执行异议中,64件为驳回异议或申请,占58.18%,22件为准予撤回异议申请,异议撤回率为20%,24件为异议成立或请求得到支持,其中包括14件为申请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占比58.33%、8件执行行为异议占比33.33%、2件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占比8.33%。

审结的241件执行复议中,197件为维持原异议裁定或决定,占81.74%,11件为裁定发回重新审查,10件为更改原异议裁定,改发率为8.71%,23件为准许撤回异议申请,撤回率为9.54%。

审结的184件民事二审案件中,119件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占64.67%,37件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调解撤诉率为20.11%,28件为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发率为15.22%。

(一)执行裁判工作立、审、执有序衔接

一是优化执裁衔接细则。强化执裁衔接协作,既强调监督制约,又相互支持配合。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调取执行案件材料或对相关事实存在疑问的,要求执行实施部门的办案人员予以积极配合;在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和审查结论作出后分别将相关情况向执行实施部门作通报说明,使相关执行行为依法及时中止或者恢复,保护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执行裁决审查中发现的瑕疵执行行为或者不当执行行为,及时向执行实施部门予以通报,使其在之后的执行工作中及时修正,不仅解决了个案异议,更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预防了类似异议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了“治未病”的功效。

二是制定系列立审执衔接规定。针对执行裁判权运行中与立案庭、执行局以及下级法院的衔接流程的细节问题,制定《执行裁判庭与立案庭立审联动暂行规定》《执行裁判庭与辖区法院执行复议案件工作衔接暂行规定》《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审执联动暂行规定》,并予以落实。为有效解决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难的问题,执行裁判庭专门制定了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要素表共六份,将六类执行异议案件在立案阶段的审查要点及证据材料逐一予以列明。上述立案审查要素表投入使用以来,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质量及效率均大为提升。

三是建立执行裁判案件前期审查制度。由于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的法定审限仅为十五天,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裁判庭经与立案庭会商,采取在立案时先行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将相关程序性事项在立案阶段完成,同时了解案情并视情况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此外,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前期审查和证据交换阶段,落实专人与立案庭做好工作对接,进一步提高我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规范化水平。每月底就当月异议申请材料的收受情况及待立案异议案件清单与立案庭进行确认,保证执行异议申请得到高效、有序地受理与审查。

(二)健全执行裁判权运行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岗位职责规定,执行裁判庭明确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的职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如规定法官助理以辅助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为主,工作重点放在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及调解工作,使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分工更为明确具体。

二是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执行裁判庭在办案中重视庭审实质化工作,要求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其中今年二季度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对案情复杂、有争议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案件,一律进行听证审查,今年以来听证率维持在50%以上。对不进行听证的案件,由承办法官约见各方当事人听取其意见,充分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积极推进公正司法。执行裁判庭规定每周一、周三为开庭或听证审理审查时间,保证庭审时间安排的充足及有序;将所有开庭及听证案件在周五进行统一评议,保证评议的及时性、实质化。落实执行裁判工作的“全程留痕”,会签法律文书承办法官、参审法官、审判长各司其责。实行执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倒逼合议庭制作法律文书责任意识和水平的提升。

四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机制。执行异议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执行裁判庭遂采取一般案件由一位法官加两位人民陪审员、相对复杂案件由两位法官加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的机制。此项改革举措对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推进司法公开、助力阳光执行起到积极作用。

五是实现类案专人审理。由于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涉执行诉讼一审及二审在案件类型、审限、审查审理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为确保案件及时、高效、专业处理,执行裁判庭根据现有法官的数量,确定每名法官专司某类案件的审理。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便于入额法官对于某类型案件的总体收案情况有宏观的把控,及时总结立审执衔接问题,并有利于保障类案的适法统一。

六是确立背景调查制度与司法干预制度。案件受理后,执行裁判庭的法官及法官助理需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通过查阅一审卷宗、调取执行卷宗、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等方式,对当事人在全市法院的诉讼与执行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当事人之间出现股东互相控股、互为同乡等明显的牵连关系,则应当在之后的审查审理过程中对其是否有恶意串通的可能进行合理怀疑,最大可能排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互相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及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七是建立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执行裁判庭办理的案件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具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性,执行异议、复议及涉执行诉讼中被执行人不仅是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也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重要证人,如果被执行人本人或者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到场,那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很难做到清晰完整。为防止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照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八是依职权进行法律释明化解涉执矛盾。执行裁判庭明确将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作为法官的工作要求之一,要求法官对执行行为并无瑕疵的异议向申请人依法释明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引导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依法维权。对合理诉求的执行异议,在依法释明后,主动告知当事人可行的法律途径寻求合理救济,努力一次性、实质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执行而引发的多重矛盾纠纷,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如袁某与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周某执行复议一案,均为通过审查与指导执行相结合,彻底解决涉案矛盾。

(三)多元指导提升辖区法院适法统一水平

执行裁判庭是执行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的新设机构,为使辖区各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庭尽早进入工作角色,一中院执行裁判庭积极落实对辖区法院执行裁判庭的指导工作。

首先,每年定期召开一中辖区执行裁判庭工作座谈会,邀请高院及辖区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审判长等参加。通过区片交流和质量讲评形式,上下级法院执行裁判庭对依法办案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形成统一执法理念。其次,针对裁判过程中发现的本院及基层法院执行不规范等现象,及时向执行局沟通反馈,在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提升辖区法院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最后,对辖区法院实行巡回指导制。每季度选择一至二家法院进行巡回指导,履行上级法院的指导职责,推动辖区执行裁判工作质量的提高,促进适法统一。

首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全力抓好审判工作要务。一是正视当事人利益诉求多元化、涉执行裁判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等困难,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审判工作全面发展;二是精心审理好疑难涉众案件、大标的额及特殊主体的执行异议案件,加大庭审中的司法释明力度,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化解后续纠纷。

其次,通过加强机制建设与日常工作配合制约并举,继续做好服务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局工作。一是依法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通过执行裁判,使胜诉当事人能及时兑现合法权益;二是通过涉执行案件裁判,纠正法院执行实施活动中的不规范执行行为;三是通过依法、高效裁判,树立正确的导向,保障执行程序推进不被不当干扰而受阻;四是发挥巡回研判机制和案例指导制度作用,进一步提升辖区法院的适法统一水平,特别是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减少衍生诉讼的产生。

第三,做好审判延伸工作,发挥司法案件社会价值。一是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新类型的执行裁判案件,编撰精品案例,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二是加强庭审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选取社会关注度高、有新闻价值的案件,进行互联网直播与媒体宣传,提升一中院执行裁判案件的公信力与影响力;三是研究执行裁判领域前沿课题,努力推出对执行裁判权有效运行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

最后,采取带教培养与严格要求相结合,打造一流审判业务团队。

一是注重资深法官审判经验的传承与带教,重视对年轻同志的全面培养,鼓励法官助理通过参与调解、主持庭前证据交换、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全方位承担审判辅助任务;二是注重以裁判文书为代表的司法产品质量,不断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高水准的司法产品;三是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力争将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打造成坚守司法公正理念、业务水平精湛的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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