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公安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决不容忍!

遂昌公安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决不容忍!

2018年9月28日上午,遂昌县公安局勤指联勤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名男子在县卫生计生局楼顶扬言要跳楼!

遂昌公安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决不容忍!

遂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副县长、公安局长陈积林立即带队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对围观群众进行疏散,并拉起警戒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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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周某身处7楼屋顶,情绪激动,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救助行动。为了扭转被动局面,局领导与周某以电话和视频通话的方式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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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遂昌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劝说,在卫生计生局楼顶停留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周某某终于被成功劝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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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的行为,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并造成该路段交通秩序混乱,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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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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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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