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點匯總:藥事管理與法規「與時間有關」的常考點

2018年執業藥師考試即將開始,其中藥事管理與法規中有許多關於時間的知識點,小編對此做了彙總,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30年

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年、20年、10年,申請延長保護期限的,每次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准的保護期限。

15年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未構成相應犯罪,但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0年

1)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5)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年

1)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為7年,保護期滿後可以申請延長7年。

2)生產、銷售假經、劣藥未構成相應犯罪,但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未構成相應犯罪,但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限徒刑。

4)藥學與相關專中專畢業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可以報考執業藥師。

6年

自藥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獲得生產、銷售新型號化學成份藥品的許可證明文件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述數據申請生產、銷售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許可。

5年

1)《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5年。

2)《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5年。

3)《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4)《醫藥產品註冊證》有效期5年。

5)《進口藥品註冊證》5年。

6)《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

7)藥品生產批准文號有效期5年。

8)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5年。

9)《藥品GMP證書》有效期5年。

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11)《藥品GSP證書》有效期5年。

12)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和首次進口5年內的藥品,應當開展有重點監測。

13)藥學與相關專業大專畢業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可報考執業藥師。

14)進口藥品自首次獲准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該進口藥品的所有不良反應;滿5年的,報告新的和嚴重不良反應。

15)生產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其製劑,生產記錄保存5年備查。

16)藥品批發企業建立的藥品採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複核、銷後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溼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至少保存5年。

17)藥品批發企業委託運輸藥品應當有記錄,實現運輸過程的質量追溯,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18)藥品零售企業建立的藥品採購、驗收、銷售、陳列檢查、溫溼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至少保存5年。

19)醫療機構保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藥品的批准證明文件等的複印件,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20)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保存期限應當白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2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後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於5年。

22)醫療器械使用有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醫療器械規定使用期限終止後5年。

23)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 《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4)《中國藥典》每5年修訂一次。

25)疫苗銷燬記錄保存5年以上。

26)舉辦中醫診所、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改下的,其直接發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27)藥物非臨床研究檔案,用於註冊申報材料的研究,其檔案保存期應當在藥物上市後至少5年;未用於註冊申報材料的研究,保存期為總結報告批准日後至少5年。

28)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29)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4年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每4年重新審查一次。

3年

1)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可報考執業藥師。

2)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准後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准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3)執業藥師註冊證有效期為3年。

4)醫療機構製劑批准文號有效期為3年。

5)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罌粟殼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6)《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有效期為3年。

7)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8)藥品批發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9)藥品批發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10)經營疫苗的藥品批發企業還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從事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1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

13)負責中藥飲片臨方炮製工作的,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炮製經驗的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14)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發現後應當撤銷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並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2年

1)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

2)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還有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4)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調整週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

5)《進口藥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為2年。

6)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在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7)藥品零食企業外配處方保存2年以上。

8)醫療機構開具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9)藥品零食企業已購進的新列入興奮劑目錄的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可以繼續銷售,但應當嚴格按照處方藥管理,處方保存2年。

10)疾病預覽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索取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製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准證明覆印件(加蓋企業印章),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1年

1)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

2)精、麻藥品郵寄證明一證一次有效,保存1年。

3)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

4)設立新藥監測的國產藥品或首次進口的藥品,應當自取得批准證明或進口藥品批准證明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1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5)藥學或相關專業雙學士、研究生或者碩士畢業從事藥學工作滿1年可報執業藥師。

6)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1年以上(含1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7)藥品生產的批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1年。

8)申請 GSP 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在申請誰上前1年內,應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藥品問題。

9)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

10)《進口藥材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為1年。

11)藥品批發企業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時,應當核實購買方資質證明材料、採購人員身份證明等情況,核實記錄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1年備查。

12)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6月

1)《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藥品批准文號等需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重新申請換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3)中藥保護品種需在保護期滿前6個月申報延長保護期。

4)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 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後,在6個月內不得恢復。

3月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需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2)《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購用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3)執業藥師註冊證需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註冊。

4)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出口准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30日

1)《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審批和登記部門申請和辦理變更登記。

2)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其它國家和地區發生新的或嚴重的不良反應,代理經營該進口藥品的單位應於不良反應發現之日起1個月內報告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以外的其他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

15日

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於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

4)經過行政複印的案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至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獲知的死亡病例進行調查,詳細瞭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藥品使用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診治情況等,並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6)設區的市級、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死亡病例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7)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8)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醫療器械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於發現或者知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

7日

1)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2)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控緩釋製劑,除注射劑、控緩釋製劑以外的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4)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5)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後,三級召回在7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三級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7)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在收到下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評價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是內完成評價工作。

8)藥品生產企業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在7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5日

1)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包括自發報告系統收集的、上市後臨床研究發現的、文獻報道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填寫《境外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自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提供原始報表及相關信息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日內提交。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燬。

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變更手續,並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日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醫療機構應當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3)特殊情況下處方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5)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除注射劑、控緩釋製劑以外的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6)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7)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三級召回在72小時(3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後,二級召回在3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二級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10)罌粟殼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

2日

1)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2)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二級召回在48小時(2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日

1)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1次常用量。

2)處方開具當日(1日)有效。

3)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4)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1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後,一級召回在1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一級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7)藥品零售企業應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1日)供應。

8)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 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並應當於 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9)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必須經具有相應處方權限的醫師開具處方,並經具有抗感染臨床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後,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確需越處方權限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門診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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