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基礎學會計:一起學習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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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2.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非社會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稅,如企業內部綠化、廣場、道路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佔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六)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2.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其他特殊規定

1.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條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與之類似)

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辦理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問題 :

(1)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2)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報送相關資料。

(3)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4)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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