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東:主動申請補稅的話海關能否減免滯納金?

孫國東:主動申請補稅的話海關能否減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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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您好,我司從事紡織服裝產品的進口貿易,最近我司在自查中發現部分進口服裝申報的商品編號有問題,想主動申請補交稅款,請問這種情況下,海關是否還要徵收滯納金,可能減免滯納金嗎?

孫國東律師:您所提到的主動申請補交稅款的事項,屬於海關總署規定可以減免滯納金的範圍,請按規定程序向海關提交補稅申請,與海關簽署稅款滯納金減免執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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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對未履行稅款給付義務的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滯納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一)納稅義務人確因經營困難,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繳納稅款,但在規定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繳納稅款,但在相關情形解除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三)貨物放行後,納稅義務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並主動補繳的;

(四)經海關總署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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