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醫必修課:遇上醫療官司,醫生該如何面對?

行醫必修課:遇上醫療官司,醫生該如何面對?

導讀:建議臨床醫生遇到糾紛後,要認真分析病歷,發現缺陷、過錯,就可以推測出患方律師的策略。然後,針對可能要面對的策略找到有利於醫方的措辭,詳細準備,謹慎應對,才能拉低責任程度。

去年,一個在內分泌科工作的醫生朋友Dr.W打電話給老劉,說是科室一老年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後轉入ICU不治身亡。患者家屬認為醫方診治有過錯,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走上了訴訟的道路。

於是,科室主任被迫要出席鑑定聽證會,患者的主管醫生已經在家屬先期“維權”的過程中離職,而Dr.W則臨危受命必須要給主任寫一份鑑定陳述意見。在與朋友多次溝通後,老劉給了一些意見,而最後並沒有得到主任的認可。鑑定後,Dr.W又打電話來,說鑑定中心的意見可能是次要責任,感覺有些冤。昨天,老劉竟然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看到了最終的判決。

案件回顧

患者老年女性,83歲,因“間斷咳嗽、咳痰30年,加重伴發熱1天”入院,住院2天后自動出院,出院診斷為“肺炎、COPD、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腎病、心動過緩、左心肥大、一度房室傳導阻滯、心包積液、甲減、電解質代謝紊亂、貧血、低蛋白血癥、右腎囊腫”。

在出院5天后,患者“因頭暈、噁心、嘔吐12小時,言語不清2小時”再次入院,診斷為“高血壓3級、低血糖症、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腎病、慢性腎衰竭、甲減、COPD、肺炎、貧血、腦梗死”,入院治療2月餘後病情突然加重,出現呼吸急促、表情痛苦、血壓下降等,搶救無效死亡。患方認為醫方未盡全面診療義務,存在誤診、誤治、過度治療、監護不當、用藥錯誤等多種嚴重過失,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種費用20萬元。醫方認為診療行為無過錯,僅同意賠償5000~7500元的精神撫慰金。

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本案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書指出:

1.醫方初步診斷成立,入院治療有指徵,醫方無過錯;

2.患者有甲減病史,長期服藥,醫方在患者入院後第5天才行甲狀腺功能檢查,第7天才開始左甲狀腺素鈉口服,並且甲功檢查結果顯示甲狀腺功能減低,認為醫方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對患者造成不利影響,存在缺陷;

3.入院首程記錄記載“患者要求暫不抽血及其他檢查”,入院第三天病程記錄記載“患者家屬現拒絕給患者抽血檢查”,儘管送檢病歷病程記錄中有相關記載,但未見患方知情同意簽字,應認為醫方告知義務履行不完全,存在不足;

4.患者入院時病情危重,存在慢性腎功衰竭等多種基礎病,給予一級護理,但一級護理執行不到位,護理記錄中沒有24小時出入量的記載,患者住院一直未留便化驗,應認為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不足;

5.患者首次入院存在多種心臟疾病,而二次入院後醫方未對其心肺疾病及時組織會診和分析討論,結合之後患者病情加重的情況,認為醫方存在缺陷或不足;

6.患者診斷為貧血,醫方未查找病因,未進行便潛血、骨髓穿刺等檢查,也無備血、輸血的治療記載,醫方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缺陷。

綜上所述,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上述缺陷與不足已構成醫療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考慮到患者高齡、基礎疾病較多、未行屍檢,建議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與輕微責任之間。

最終,法院按照20%的責任比例,賠償患方10萬餘元,鑑定費15000元由醫方承擔。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本案在糾紛起始時,患方並沒有抓住醫方任何過錯,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醫方沒有給患者及時應用左甲狀腺素鈉片。對此,Dr.W很委屈,患者當時入院的時候應該進行血液檢查的,就包括甲狀腺功能,並且告知家屬要評估甲狀腺功能後調整甲狀腺素鈉的劑量。當時家屬的回答是,才檢查過不用查,等從家裡拿來報告單再用藥。管床醫生每天催,等了2天,還沒見到報告單,實在等不了了就和家屬談,最後把血抽了,等出了結果將左甲狀腺素鈉片加上了。

患者住在內分泌科,醫生對於甲狀腺功能和血糖水平的控制應該是不會出嚴重錯誤的,而恰恰就在這裡跌了跟頭。原因是,在患者不配合醫方的診療方案的時候沒有處理好,沒有留存有利於自身的證據。

對於患者病情突然加重並導致死亡,鑑定意見書中並沒有提到,也沒有對最終死亡原因、搶救方案進行分析。據Dr.W講,患者入院時一般狀態就很不好,治療過程中腎功能逐漸下降,之後突然出現血壓下降,考慮為急性冠脈綜合徵引起的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Dr.W在書寫陳述意見時,將突發急性心梗導致心源性休克推定為患者死因,認為患者基礎疾病多、病情危重,最終死亡是自身疾病發生髮展導致的,與醫方診療過程沒有因果關係。但Dr.W的主任卻並不買賬,認為最終死亡原因不明確,不要提,就說自己沒責任就好了。而醫方提到患方在診療過程中的種種不配合,影響了醫生對疾病的判斷與治療,但翻看病歷,Dr.W驚奇地發現,竟然沒有一張有家屬簽字的病情告知書,病程記錄中雖然記錄患者家屬的種種拒絕,但沒有家屬的簽字。也就是說,醫方雖然指出患方的種種拒絕,但是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證據!

討論:

患方不配合醫方診療應該怎麼辦?

曾有三甲醫院同行總結了出門診時篩選患者的幾大條件,其中有一條就是說家屬的:患者家屬要能配合醫生的診療方案,並且對手術效果沒有過高的期待。

特別是老年患者,可能在治療過程中出現各種意外,死亡率也相對較高,這時候家屬的態度就決定了事情解決的走向。並且相對於兒科患者家屬對於孩子的關愛,對於診療方案的積極配合,老年患者的家屬常有所差距。特別是子女較多、家境不佳的高齡患者,某些家屬常不太積極地配合,對於醫生“過度”檢查、“過度”治療極其反感,對於他們來說,醫院花掉的是他們的“資產”。

遇到患者家屬拒絕檢查、拒絕治療等情況,其中就隱含著很多風險,但仍有很多醫生對此不“敏感”。因此,很多時候沒有留下證據。當然,患方拒絕簽字也是有的,或者當時溝通態度還好,但之後翻臉就不認人了。

遇到患者不配合醫方的時候,

應該如何應對才能規避風險呢?

1.是否接診此類患者,要慎重。

在急診工作中,遇到好多“專門”來住院的患者,一般都是高齡、基礎病多、一般狀態差、病情危重的患者。能等到十分危急的情況下非要住院的,很多都是為了兩件事:一是,最後儘儘“孝心”,多是給其他人看的;二是,別死在家裡,方便領取死亡證。

接診這種患者時,一般都要前期溝通一下,詢問一下患方的預期、訴求,如果發現患方態度極其消極,建議不要收入病房治療。否則,不但佔用了有限的醫療資源,病房醫生工作起來比較困難,還存在著巨大的賠償風險。

所以說,不能做到基本配合,實施最基本診療方案的患者,建議慎重收入院,已收住院的患者建議轉院(注意不是出院,因為有住院指徵)。

2.多溝通、多告知、多簽字,同時錄音錄像最好

醫方有時是相當“弱勢”,不是想收患者就收,想讓患者出院就出院,因此患者“砸”在手裡,只能採取一定措施處理。那麼,又提到告知義務了,知情同意書不但證明患方未能配合醫方的診療行為,還能證明醫方盡到了診療義務、注意義務以及告知義務。因此,要簽字!簽字!簽字!

強勢的患者可能不簽字,這時候最好錄音、錄像,作為旁證。一直建議每個科室都要有個專門的談話室,其中配備錄音錄像設備,所有醫患溝通都要到這個屋子中溝通,在患方不知不覺中留取證據。用手機錄音錄像的方法容易激化醫患矛盾,不利於實施,也不利於保持清晰的證據。

書寫鑑定意見書要走心

身邊的醫生朋友已經有很多人上過法庭,參與過司法鑑定聽證會了。聽他們的陳述,感覺真的很慘,被患方律師質問得啞口無言。相對於患方、患方律師來說,醫方的專家應對鑑定一定是有優越性的,因為專業性。對於疾病知識、治療方案,醫方是有絕對的經驗、權威的,可是往往在應對鑑定聽證會和法庭質詢的時候,都是沒有準備就去了。甚至有些主任出庭的時候,對於糾紛病例的情況都不很瞭解,結果相當被動。

因此,建議臨床醫生遇到糾紛後,要認真分析病歷,發現缺陷、過錯,就可以推測出患方律師的策略。然後,針對可能要面對的策略找到有利於醫方的措辭,詳細準備,謹慎應對,才能拉低責任程度。

最後,仍舊強調病歷!好好寫病歷!好好保存病歷!一旦糾紛發生,可以研究,但是病歷絕對是不能修改了,再好好準備也不能改變病歷講述的事實。這個事實,一定要面對。(原標題:【醫眼看法】 必修課:當醫生遇上官司,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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