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如今测算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的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测算指导性意见”对其作了细化的规范。问题在于,这一看似科学合理的补偿费用测算标准却往往“口惠而实不至”,依据它所得出的补偿数额有时根本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征地农民该如何救济呢?单纯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是不是真的“无药可医”呢?


对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是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标准来源,但绝非不可撼动、调整的死标准。国土资源部在前述《通知》中明确指出,区片综合地价制订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朋友若对这一标准不满,尤其是发现其多年未上调、严重脱离补偿安置的实际需要,完全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而“申请协调”,的确是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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