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根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怎麼辦?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如今測算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外的徵地補償費用的主要標準。《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中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並通過“測算指導性意見”對其作了細化的規範。問題在於,這一看似科學合理的補償費用測算標準卻往往“口惠而實不至”,依據它所得出的補償數額有時根本不能確保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被徵地農民該如何救濟呢?單純的補償標準不合理,是不是真的“無藥可醫”呢?


對根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徵地補償標準不滿意,怎麼辦?


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確是徵地補償安置的重要標準來源,但絕非不可撼動、調整的死標準。國土資源部在前述《通知》中明確指出,區片綜合地價制訂要妥善處理徵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補償標準與農民補償要求之間的關係,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訂和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為由,壓低徵地補償標準。農民朋友若對這一標準不滿,尤其是發現其多年未上調、嚴重脫離補償安置的實際需要,完全可以依法採取救濟措施,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補償權益。而“申請協調”,的確是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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