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8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對今年7月30日發生在杭州城西鬧市街頭的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經依法審查,
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符合逮捕條件,
並於 8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陳某某批准逮捕。
【雄律師解讀】根據此前公安部門通報的信息,
當晚陳某某穿拖鞋以每小時132公里的高速在鬧市街口衝過紅燈,
造成4死13傷及道路設備損壞的嚴重後果,
性質十分嚴重。
那為什麼其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險駕駛罪呢?
原來,
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作出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以下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陳某某的行為不屬於第1、3、4種情形,
根據公安部門通報的信息,
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控制後接受了酒精測試和尿樣測試,
不存在酒駕、毒駕的情形,
因此也不符合第2種情形,
故可以排除危險駕駛罪的適用。
(雄律師: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閱讀更多 雄律師解讀 的文章